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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6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数:595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税〔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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