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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与华能新能源达成调解协议 补偿近5亿元(公告)

2015-07-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数:1126

2006 年至 2012 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以下合并简称“原合同”)。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06 年至 2012 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以下合并简称“原合同”)。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9、8557、8558、8553、8552 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4、8555、8556 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 8560、8561、8562、8563、8564 号),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4-064。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5-061。该议案已经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二、诉讼调解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案件在受理过程中,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均同意委托华能新能源自愿与华锐风电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确认原合同尾款金额为十亿五千六百七十二万六千七百元,鉴于华锐风电提供的原合同设备中存在质量问题,同意给予华能新能源补偿四亿七千二百七十二万六千七百元,从尾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2.华锐风电于本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规定向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交付备品备件。
  3.华锐风电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提供原合同约定的与合同设备相关的全部应用程序软件、文档资料、保护定值和控制参数等资料。
  4.华锐风电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原合同设备主控系统进行升级,删除系统的时间限制逻辑,并及时向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提供最新版本的应用程序软件,应用程序无时间使用限制。
  5.华锐风电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提供原合同设备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
  6.华锐风电根据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的书面要求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设备风速风向仪采集风速取消修正。
  7.原合同终止后,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保证不向第三方提供华锐风电的所供控制系统软件、源代码技术资料。非经华锐风电同意,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不得自行修改提供的技术资料。
  8.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应当准许华锐风电或华锐风电指定的第三方在撤离时将所更换部件带走。
  9. 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华锐风电滞留在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项目现场的物资。
  10.华锐风电同意存放在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联合库房的备品备件全部归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所有,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不再主张华锐风电补齐原合同约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
  11.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将损坏的四台齿轮箱返还华锐风电,于本协议签订后三百六十五日内将损坏的十六台齿轮箱返还华锐风电。
  12.华锐风电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补齐价值一亿三千七百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华锐风电一次性支付原合同尾款人民币五亿八千四百万元。
  14.华锐风电于本协议签订后的九十日内,负责按照原合同技术规范中“现场培训”的条款,对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现场人员进行培训。
  15.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将自行更换的齿轮箱、发电机的相关资料交付给华锐风电;本协议签订后新发生的齿轮箱、发电机更换资料,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交付公司。
  16.如华锐风电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涉案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支付的剩余原合同尾款人民币五亿八千四百万元,并承担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若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每逾期一日,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按照人民币五亿八千四百万元(涉及交付物资的以未交付物资的价格计算)的万分之五向华锐风电支付违约金。
  17.双方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不得以原合同及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与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达成诉讼和解,对公司本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负 34,113.24 万元。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阅读上文 >> 华锐风电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调解结果公告
阅读下文 >> 风电一年为河北围场“刮来”1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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