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2377号),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连云港中复”)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判令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合同款共计人民币8.4亿元本金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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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5 来源:华锐风电 浏览数:56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2377号),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连云港中复”)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判令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合同款共计人民币8.4亿元本金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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