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看资讯 >企业动态 > 华锐风电与连云港中复连众诉讼案进展情况(公告)

华锐风电与连云港中复连众诉讼案进展情况(公告)

2015-08-25 来源:华锐风电 浏览数:56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2377号),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连云港中复”)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判令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合同款共计人民币8.4亿元本金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2377号),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连云港中复”)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判令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合同款共计人民币8.4亿元本金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公司已经于2014年12月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91。
  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人《DM20141140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为裁令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约8.4亿元(包括到期应付款、逾期付款利息、法律服务费)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公司已经于2015年7月2日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2。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连云港中复口头告知的消息,公司持有的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锐”)2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华锐风电科技(江苏)临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临港华锐”)3,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华锐风电科技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锐”)1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华锐风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锐”)5,100万元人民币股权,以及公司在相关银行的银行账户已被司法冻结(冻结额度为500万元人民币)。
  就上述股权司法冻结的情况,华锐风电于2015年8月21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前述查询结果,华锐风电持有的江苏华锐2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江苏临港华锐3,000万元人民币股权、上海华锐10,000万元人民币股权被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华锐风电未查询到福建华锐股权冻结的相关信息。就上述银行账户司法冻结的情况,经华锐风电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核实,公司在前述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以下合并简称“冻结账户”)已被司法冻结,共被冻结额度5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8月21日实际冻结金额共计14,805.97元。同时,经华锐风电核查,并经华锐风电向江苏华锐、江苏临港华锐、上海华锐核实,华锐风电及华锐风电子公司江苏华锐、江苏临港华锐、上海华锐、福建华锐并未就上述股权和银行账户司法冻结收到任何相关司法文书。上述相关子公司股权冻结期间,公司不能对该等股权予以处分;冻结账户司法冻结期间,允许资金汇入该等银行账户,但公司无法支取(超出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允许支取)。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就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阅读上文 >> IEA:可再生能源已成第二电力来源
阅读下文 >> 吴新雄带队全国政协调研组赴甘肃调研新能源发展情况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eastwp.net/news/show.php?itemid=31691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