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十三个法律问题:
(1)确立能源、能源资源、能源产业的战略、基础地位。
(2)体现能源发展战略方针、战略目标。
(3)确立能源资源国家所有权。
(4)提炼能源发展基本政策。
(5)体现能源战略与规划。
(6)规范能源开发生产活动。
(7)能源供应消费。
(8)能源安全保障。
(9)农村能源发展。
(10)能源科技进步。
(11)能源国际合作。
(12)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13)违法责任。
在目前这一稿中,拟建立十项法律基本制度:能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战略规划制度、开发生产制度、供应消费制度、能源安全保障制度、能源预测预警、农村能源制度、国际合作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五)有关问题的简要说明:
第一个能源定位问题。在《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和相关法的调整对象和相互关系问题上,按照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调整范围涵盖而不覆盖、衔接而不缺位、结合而不越位,综合性法律规范与单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留有空间,整体和谐的思路,对条文和制度作了精心安排。
第二个能源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企业主体、消费主体和涉外主体四类。
第三个能源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能源法修改的时候研究了近些年来大量文件,以避免冲突。能源法第七条把管理体制统合起来,综合监管就是能源局和发改委,专项监管是其他十几个部门。这次统称能源监管部门,综合和专项监督各司其职。
第四个章节的设计,对于08年的稿子重新梳理和整合,按照三个方面,将国家能源战略原则性规定写入总则;将能源战略规划、开发生产、供应消费、安全保障等按照产业链先后排序;农村作为特殊问题考虑;法律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兼顾,充分发挥原则的宏观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