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琦彬预计,“新电改”配套文件出台后,全国5.5万亿度售电对应的万亿元级别售电市场即将放开,电力股价值洼地将备受青睐。“未来三类公司有望率先在技术和体制革新中受益:具备节能技术并获得售电牌照的公司;发电效率持续提升的分布式能源公司;率先布局分布式能源互联网的公司。”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曾鸣表示,如果将审视能源互联网的视角由电力网络这一主体以及相对单纯的电力产业,跳升到更具延展性的整个能源行业,能源互联网将具备能源协同化、能源高效化、能源商品化、能源众在化、能源虚拟化和能源信息化六大特征。这些特征将推动能源消费、供给、体制及管理机制变革和结构调整,实现能源产业跨区域、跨领域技术成果转移和协同创新。
与“新电改”相互依托相互促进
事实上,能源互联网与“新电改”的合力效果并不仅仅存在于业界对“新电改”配套文件出台的期待中,早在“新电改”方案出炉时,密切的互动关系已有所显现。“新电改”方案可概括为“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放开新增配售电市场,放开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电计划放开,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加强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和提升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性供应水平。
高峰表示,“新电改”和能源互联网的发展是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关系。“新电改”为能源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政策环境,包括放开售电市场、鼓励电力双边交易、发展分布式和清洁能源以及加强需求侧管理等。
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则能实现“新电改”框架下各类型分布式可再生电源、储能设备以及可控负荷之间的协调优化控制。
具体而言,能源互联网通过分布式可再生电源与用户及各局部能源电力网络之间的信息互联,更好地利用广域内分布式电源的时空互补性以及储能设备与需求侧可控资源之间的系统调节潜力,从而平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间歇特性对局部电网的冲击。“既可保证系统的经济性与安全性,也能提高系统对分布式可再生电源的利用消纳能力。”高峰强调,储能环节尤为关键,“能源互联网络所需的技术与智能电网不同,涉及的不仅是储电,还有储冷和储气技术。”
在横向推进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的同时,能源互联网在纵向上将对电力产业链各个环节产生积极影响。
一方面,能源互联网能提高需求侧管理精细化和用户用电个性化水平。基于高度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售电企业能分析不同消费群体的用能习惯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用电服务模式,而用户也将有更多用电模式选择。
另一方面,能源互联网还能推动广域内电力资源的协调互补和优化配置,不仅对电网跨区的输送能力、经济输送距离、网架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分布式电源与微电网也将有机会成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衍生众多商业模式
在能源经营模式上的创新以及与其他行业的融合,也是能源互联网的价值实现路径。
高峰指出,在建立多能互联能源网络这一物理基础和信息物理能源系统后,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将在具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下,实现能源生产、能源传输、能源消费、能源存储、能源转换的整个能源链各环节以及链条之外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大批优秀企业将脱颖而出,带动能源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曾鸣表示,能源互联网能够给能源行业带来更多商业模式和投资机会,强调“需求导向”将使得能源行业衍生出更多增值服务和附加价值,如综合能源服务、分布式电源建设及其后续产品服务、电动汽车以及充电桩建设、智能家居等。
以电动汽车行业为例,电动汽车是交通运输系统电气化转型的重要手段,而能源互联网则以电力网络为核心,涵盖油气网络及交通运输网络的多层耦合网络系统,能源互联网的发展能为电动汽车提供更完善且具有较强通用性的基础设施。在能源互联背景下,电动汽车作为一种分布式储能设备,可与电力系统更好对接,从而优化系统运行,提高交通运输系统及整个经济社会的低碳化水平。
曾鸣还指出,能源互联网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提供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投资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是能源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无论是现有的能源企业、相关设备生产企业、互联网企业,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综合能源服务商,甚至是普通的能源消费者,都有可能成为能源互联网的参与和投资主体,同时也都可以依托于能源互联网平台实现自身效益。
鉴于此,曾鸣建议,“国家应进行能源互联网框架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监管机制,积极引导各参与主体,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投资机制,有效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以促进我国高效、清洁、安全能源体系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