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以上实例看,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相对薄弱。由于耕地占用税2008年之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管理,2008年交由地税接管,征管经验、措施等都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对周边乡镇的土地使用情况不熟悉、占用耕地情况不清楚、信息掌握不全面,特别是对部分远离城区的企业土地使用(占用)情况掌握不清。
(二)纳税人对耕地占用税纳税范畴的认知度模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耕地”概念与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的概念解释有出入,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口径,废弃地、撂荒地、滩涂等均按非耕地管理;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解释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及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由于对耕地赋予的概念不同,纳税人认知模糊,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难度。
(三)主动纳税意识较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该企业2010年9月注册,2012年8月进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这一事实说明企业的主动纳税意识较低,对耕地占用税的概念比较模糊。
(四)税务机关跟踪管理不到位,人员综合素质不够。对同一企业的耕地占用税的计征,只可能有一种办法,而且必须要足额及时缴纳入库,从此实例看,该企业耕地占用税的计征和入库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问题。
(五)税负增加,征管难度大。2008年,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土地级差收入进行税收调节,平均税额较1987年规定的税额提高近10倍,税负的增加为税收征管也增加了难度。
(六)协税护税征管机制有待建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涉及国土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单靠地税部门的努力难以见效。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能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实施条例中“先收税后办证”的原则,由于不能实时取得土地、耕地的登记资料及变动情况,事后追缴给税收征管造成被动局面。目前,税务部门已制定了社会综合治税一系列措施、方案,但社会化综合治税的征管体系尚在建立中,协税护税网络建设还不够健全,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作用尚未充分调动发挥出来。
(七)征管的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的税率标准进行一次性征收,如果宣传力度不够,则容易造成纳税人认知度不强,另一方面,耕地占用税实行的是源头控管的办法,但由于征管措施不够完善,容易出现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对策
针对《新条例》出台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个人认为,要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应以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为出发点,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全面建立一种以诚信纳税为最终目标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