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海上风电项目进展有关情况的通报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以来,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设进度明显加快。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海上风电建设总体进展较为缓慢。根据海上风电产业监测体系,到2015年7月底,纳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已建成投产2个、装机容量6.1万千瓦,核准在建9个、装机容量170.2万千瓦,核准待建6个,装机容量154万千瓦,其余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具体进展情况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加快推动海上风电发展,现提出如下建议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海上风电是风电技术的前沿领域,也是近年来国际风电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欧洲国家海上风电已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海上风电尚处于起步阶段,沿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把积极发展海上风电作为当前新能源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梳理纳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进展情况,系统分析建设方案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进度计划,加快推动海上风电健康发展。
二、建议地方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海上风电所处的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具有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条件,鼓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区、市)政府建议,并积极协调财政、价格等部门,结合本地区产业升级、能源需求、海上风电建设条件等具体情况,在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海上风电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本地区的配套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项目的收益水平和海上风电的市场竞争力,切实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市场的导向作用,有效带动当地制造业发展,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三、积极协调海洋、海事、环保、军事部门。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精简项目前置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部门间的统筹协调机制,做好与海洋、海事、环保、军事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各部门的管理和审批环节要求,公布各类手续办理流程和有关要求,解决好目前项目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帮助企业协调落实项目建设的用海场址等问题,促进具备条件的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四、加快推进配套电网建设进度。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列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提前研究本地区海上风电项目电网接入总体技术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结合各项目进度,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和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海上风电并网工程要优先纳入电网企业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安排,加快推进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海上风电场本体工程与配套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五、落实各项目投资主体责任意识。各项目投资主体是纳入实施方案项目推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人力、财力投入,加快内部管理流程和决策程序,明确时间节点,着力推动项目进展,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重点协调的事项。同时,各项目投资主体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技术交流,共享技术进步成果和建设管理经验,共同促进海上风电健康发展。
六、加强建设信息报送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海上风电信息监测工作,各项目投资主体要按照海上风电产业监测有关要求,按月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海上风电项目实施进展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监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和评价实施效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国家能源局将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情况将作为后续安排新能源年度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以进一步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进展情况统计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