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根据省国税局2014年工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酒泉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14年6月立案,对某风电有限公司2009~2013年纳税情况开展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企业主要存在将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经酒泉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增值税调减留抵税金25.02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42.62万元,罚款21.31万元,滞纳金21.95元,已全额入库。
二、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某风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注册资金5000万元,主营风电场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风力发电项目、CDM项目的运营及销售;电力生产和销售等。2011年3月建成并网开始发电。该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还享受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电力)“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11年至20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至2016年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案件查办过程
(一)查前准备情况
风力发电是酒泉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享受多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检查是对稽查人员的一次业务考量。检查人员主动向各业务科室请教沟通,对风力发电的基本原理、企业的生产流程、财务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详细了解。同时,根据行业特点,对企业涉税事项及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出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锁定检查中应重点关注的科目及拟采用的检查方式。
(二)案件查办过程
1. 实地调研,完善检查方案。为使检查方案的指导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在正式检查企业账务之前,检查人员亲自到该企业风电场实地调研,查看风电场的实际运转情况,同生产一线工人和财务人员面对面交流,对检查方案进一步作了完善。之后,对照涉税事项和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对检查人员进行合理分工。
2. 核对账务,发现疑点科目。检查人员首先利用ETA软件提取企业电子数据,按照分工对相关科目进行查询,对疑点结合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纸质资料查证落实。发现该企业有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而增加了免税项目所得的主要涉税问题。
3. 认真沟通,说理式执法见实效。检查人员对涉税事项向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反馈,逐项说明定性依据,倾听企业意见。针对利息收入是否享受风电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检查人员耐心向企业领导及财务人员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类似业务相关的税收处理依据,最终使企业意识到涉税问题的存在,接受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0月27日讯
甘蒙试点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
本报资深记者 肖蔷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10月26日 第 02 版)
将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形成局域电网,并建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意见(暂行)》,提出在甘肃和内蒙古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
《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加强电力外送、扩大消纳范围的同时开展就近消纳试点,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形成局域电网,降低用电成本,形成竞争优势,促使可再生能源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意见》指出,“只要政策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又有利于实现就近消纳,就可以试行”。
甘肃、内蒙古限电凶猛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1-9月,全国弃光率为10%,其中甘肃弃光率达28%,居全国之首。而今年上半年全国弃风率为15.2%,弃风限电主要集中在甘肃(弃风率31%)、蒙西(弃风率20%)等地。
以甘肃为例,在新能源外送与消纳环境均无实质改善的情况下,截至今年8月底,甘肃省风电装机同比增长55.8%,达到1102.11万千瓦,占全省发电装机的25.2%。光伏发电装机575.89万千瓦,同比增长29.5%,占全省发电装机的13.2%。新能源装机占到全省电力总装机的38.4%,其中光伏装机位居全国第一,风电装机位居全国第二。
“因国家环保要求,蒙西地区高耗能产业或减产或陆续关停,当前地区用电负荷增速急剧下降。”内蒙古某政府部门人士告诉记者,“与之相反的是,近两年内蒙古光伏电站装机迅猛增加,按照规定,光伏不限电,因此只能挤占白天风电出力空间。”
甘肃一家风电企业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7、8月份,企业整体限电比例都接近60%,极端情况下,全省风电出力甚至降为零。甘肃光伏的情况更不乐观,一家光伏发电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今年其旗下的某光伏电站最高限电率达90%,弃光已成常态。
首提“传统能源调峰配合”
针对可再生能源在局域电网的就近消纳,《意见》提出,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一方面积极加强输电通道和配电网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外送,扩大消纳范围;另一方面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形成局域电网,减少外送线路建设需求,探索在试点地区局域电网内考虑输电距离因素,测算确定输配电价,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可再生能源积极消纳的良性循环。
“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形成局域电网,是文件的亮点之一,此前的文件从未提过用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研究员时璟丽说。
“从理论上说,火电系统拥有一定的灵活调节裕度,可以为风电进行调峰,但调峰所付出的成本需要有所补偿。由于各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由政府确定,机组之间丧失了灵活调节的动力,市场激励机制缺乏,导致电力辅助服务动力严重不足。”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一位专家告诉记者,“至于传统能源怎么调峰配合,《意见》没有明确,需要试点去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出,通过企业自备燃煤火电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调峰义务,参与交易,提高调峰能力,加大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力度。
建立优先发电权
此次《意见》中,行业人士比较关注的还有“建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意见》明确,通过建立优先发电权,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实施优先发电权交易,并在调度中落实,努力实现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鼓励燃煤发电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调节。
“一个地区的消纳能力在没有承接外来转移产业的前提下,短期内是不会有明显变化的,所以就近消纳的本质就是在消纳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发电权在火电、水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各种电源之间如何重新分配的问题,改革难度不小。”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高虎公开表示。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对记者表示,在我国现有电力体制下,特别是在电力市场机制还未正式建立的情况下,《意见》的提出不失为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的有效措施。
按照秦海岩的理解,《意见》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使可再生能源电力拥有了类似于火电的“计划电量”,这是对发电权的一种承认和保障。而之前这种保障只停留在纸面上,在实践中是缺位的,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和《节能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原则,但现实中并未得到很好落实。而且,由于火电享有“计划电量”,使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不但没有体现出任何优先性,实际上还在为火电调峰和让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
“《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权,关于发电权电量的确定,以风电为例,应该根据国家出台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中的四类资源区理论发电小时数进行测定,使其与现行电价标准的测算依据相一致,以保障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秦海岩说,“《意见》中提出的优先发电权交易,实际上是通过发电权交易的形式来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且,赔偿(交易)标准不应低于企业正常并网发电时所获得的国家补贴标准。”
此外,《意见》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运行机制。包括鼓励对燃煤机组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电联产机组加装蓄热器,实施深度调峰,提高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充分发挥抽水蓄能机组和储能设备的快速调峰能力,实施风光水储联合运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