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自备电厂拿出6亿千瓦时电量,与甘肃新能源企业做发电权的交易。甘肃当时的火电标价是0.325元/千瓦时,这要低于风电的价格,新能源企业反而要补贴这部分差价给对方,然后再把自己的电卖给对方,解决一部分消纳的问题。
目前,这种风火发电权的交易成了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虽然这是一种权宜之计,但符合现在的情况,可以在当前的中国被推广。”这位负责人说,“兰州铝业不再用火力发电,从结构上实现了优化。兰州铝业压缩了自己的企业,我们新能源企业提供一定的补偿,实际上一种共赢。”“这种方式只是在目前的背景下达到了几方的共赢,是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该公司的另一位负责人表示。
虽然《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对新能源要进行全额保障性收购,但在实践中,由于发电配额和甘肃风电的困境,依然困难重重。“这并不是说《可再生能源法》是没有用的,它给了新能源企业从事新能源经济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在目前关于中国的新能源领域还有一些问题要处理。”林伯强教授指出。
“但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完全废止火电。”这位负责人说,“我们说弃风限电现在非常严重,但不是说风不能弃,因为电网有电网安全的问题,有电网调峰、调压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靠火电来补充,而不是靠新能源就能支撑起来。单纯靠风电提供电能是不安全的,因为风电有一个不规则性,间歇性的特点,所以需要火电参与一部分的发电。”
在国外,弃风限电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弃风的措施基本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入手。以美国为例,在技术层面上,根据风电场不同的性能,进行差异化管理。美国德克萨斯州根据风电场的不同性能,将风电场划分为“快速响应”和“慢速响应”,规定快速响应风电场可以超日限制运行,而慢速响应风电场则不能。当电网阻塞需要限电时,调节性能差的风电场的弃风电量要高于其应承担的份额。通过调整分时发电限制来弥补快速响应风场在先前的调度中快速弃风带来的发电损失。在制度层面上,将允许合理弃风作为风电并网的前提条件。例如德国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千瓦的风电机组必须安装可遥控的出力控制装置,电网运营商在系统过载条件下可直接降低其发电出力,否则不予并网。
随着“十二五”规划即将收官,新能源基地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但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明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如何解决新能源基地的消纳问题,抑制新能源的产能过剩,统筹政府、电网、和发电厂的协作,防止资源的浪费,更好地节能减排将成为重要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