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4日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的重要修改部分包括要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我国还将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强调开发利用规划
全国人大环资委通过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三年来的情况开展了法律的后评估工作,发现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因素已逐步转化为配套电网的规划和建设问题,而可再生能源法起草制定时,对此显然考虑不足。 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一些地方不具备并网条件下,盲目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
为此,《草案》建议明确要依据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而为增强批准的全国和省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调控作用,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的原则。
保障发电并网和收购
当前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已有规定要全额收购,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
一些风电企业的人士还指出,由于风力发电的不稳定性,可能会对电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往往电网企业也以此为由,拒绝调度风力发电。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配套电网的规划和建设更长期滞后于发电项目的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