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分的配套规定中,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已形成了一定的规范,是次在对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中,汪光焘介绍说,在第十四条增加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
同时,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定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而发电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
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厘钱,附加在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中征收,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
“但依照现行可再生能源第二十条规定和有关部门规章,当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通过电网企业网间结算方式调配,一是可再生能源附加计为电网企业收入,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要占全部附加资金的三分之一;二是资金调配周期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电力企业资金压力较大。”汪光焘说。
而在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后,财政部又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表示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扶持。但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发改委有关人士调查也发现,由于并没有明确资金的额度,也缺少对项目申请程序、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因此,产业界普遍反映该办法操作力弱,实施起来不明确的因素过多,难以落实。
因此,《草案》提出,电网企业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
同时,建议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