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这一草案,是法律后评估工作的成果。根据法律后评估报告,提出法律修正案草案,这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有益尝试。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今天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后,国家各种配套规定相继出台,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风力发电连续4年翻番,2008年年底全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25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他生物质能利用也取得长足进步。
“可再生能源法不仅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良好的影响。”汪光焘说,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褚君浩等30位代表和王燕文等47位代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电价问题,提出有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代表议案。去年也有83位代表和西藏代表团提出了有关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善有关法律和配套政策的20项代表建议。
为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环资委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法律后评估工作,形成了后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