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可再生能源规划的问题,草案明确,依据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规划编制原则和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的原则。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其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实施中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如规划缺乏足够资源评价基础,规划目标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家和地方规划缺乏相互衔接,使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问题突出。
例如,我国风能主要分布在三北和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电网建设薄弱,这些地区的风电难以输送到负荷中心,同时,一些地方在不具备并网条件下,盲目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
因此,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衔接,明确地方根据全国规划编制地方实施规划,增加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有效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