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根据项目核准管理权限,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工程项目,须按照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明确陆上风电项目申请流程和管理要求,收回5万kW以下风电项目地方独立审批权,风电审批纳入国家统一规划。
一、“十二五”风电项目上报、核准管理要求
2011年8月2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根据项目核准管理权限,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工程项目,须按照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明确陆上风电项目申请流程和管理要求,收回5万kW以下风电项目地方独立审批权,风电审批纳入国家统一规划。
“第十九条,风电场工程项目须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回项目。风电场工程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暂行办法》对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后的开工建设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二、“十二五”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演变
(1)2011年7月1日,国能新能[2011]20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一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2011年内未能核准的项目,结转到2012年核准,已确认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须向我局申请取消。未列入表中的项目不得核准。如个别项目确需调整,请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2)2012年3月19日,国能新能[2012]8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2012年内未能核准的项目,可结转到2013年核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如个别项目确需调整,应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3)2013年3月11日,国能新能〔2013〕11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三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2013年内未能核准的项目,可结转到2014年核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申请取消,不得置换。”
(4)2014年2月13日,国能新能〔2014〕8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2014年内未能核准的项目,可结转到2015年核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申请取消,不得置换。”
(5)2015年4月24日,国能新能[2015]13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2015年内须完成列入计划项目的核准工作,未核准的项目将取消核准计划,不得置换。”
(6)2015年1月12日,国能新能[2015]1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未核准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列入‘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但未完成核准的项目,不再纳入核准计划管理,取消核准资格。如若再启动项目核准建设,需重新申请纳入核准计划。”同时要求“加快落实第三、四批核准计划项目的各项要求,争取在文件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工作。”从通知附表《取消纳入“十二五”第二批及增补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的项目列表》中分析,全国被取消核准资格的项目达51个,总装机规模226.26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