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部署,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要求,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在甘肃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开展试点
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明确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为其他地区积累经验,是努力解决当前严重弃风、弃光现象的大胆探索,是电力市场化改革背景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创新。请试点地区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请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明确试点具体内容,周密部署,加强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一)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关于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意见(暂行)》的要求,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研究提出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后实施。
(二)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应积极配合,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
(三)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关于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意见(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