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专家认为,用各省级电网标准来核算发补贴,补贴不足的部分再由国家基金拨付,会刺激各级地方政府尽可能地把补贴花在自己的省里。
林伯强表示地方政府的补贴是各省做主,而国家的补贴是以标杆电价为主,发一度电给予一度的补贴,并且补贴是间接性的补贴。发电站为大众提供的电量里有火电和新能源电力,因为新能源电力具有节能环保性,国家鼓励其更多上网才会补偿电站,并不影响地方推广陆地风电和光伏发电。如果地方想要进一步扩大规模,各省政府财政就要给予企业除去标杆电价补贴之外更高额的其他补贴。
此外,相关企业主提出,各省的补贴能否及时到位也是影响这两者发电项目进一步推广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现行的电价很难保证电站收益,现金流已经遭受影响,还要增加垫付补贴的财务成本,并且比例高达12%。尽快发放补贴才有利于标杆电价的调整。
事实上,补贴并不是陆上风电、光伏发电进行上网定价后的唯一利好,讨论稿表明还将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萧函表示,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一方面有利于各地的电价竞争,促进电价趋于合理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推进新能源的电力“平价上网”,扩大新能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促进光伏发电、风电深入消费者生活。
另外为监督、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讨论稿中要求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
划分电价变动时间避免“抢装潮”
当然为了确保相关行业市场的有序,讨论稿明确划出了电价变动的时间分界线。讨论稿中所列出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备案核准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核准但于第二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和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核准但于当年4月1日以后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当年的上网标杆电价。
行业内的人士将这一条政策解读为是平滑的新增装机曲线,是我国在新能源电价调整政策上很大的进步。风电项目是以自然年为节点,光伏项目是以4月1号为节点。如果光伏项目是2015年8月拿到指标,在2016年3月30号之前并网发电,那么享受2015年的上网电价,如果是2016年4月1号之后并网发电,那么享受2016年的上网电价。此政策充分考虑了这两类项目的建设周期,以避免光伏企业在年底过度抢装。
诚然,一旦各项利好都具备企业都想趋利,难免影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如果“抢装潮”发生虽然让更多的企业在短期内取得了较大的收益,但从产业发展角度而言将会带来其他问题。
如果企业发生抢装对光伏产业会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引起电站产业链的价格波动;另一方面为了赶工建设,电站所需要的设备无法保证质量因此电站质量也将存有隐患。萧函认为,明确为市场划分电价变动时间则意味着赶在2016年1月前完成电站建设时间较紧,建成后将实行新的标杆电价,或将不会发生“抢装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