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发布:加强风电、水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
(2015年11月24日,中国苏州)
阿尔巴尼亚、波黑、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积极评价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以下简称“16+1合作”)取得的重要进展,认为“16+1合作”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关系发展,促进了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全方位、均衡发展。
17国表示,以《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为中欧关系的指导性文件,依据《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新闻公报》《中国关于促进与中东欧国家友好合作的十二项举措》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制订《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
本规划旨在明确2015年至2020年的工作方向和重点,进一步释放合作潜力,推动“16+1合作”提质增效。17国将相互尊重各自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加深对各自发展道路的理解,结合自身特点、需求和优先方向,本着平等协商、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落实本规划。17国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商定其他合作方参与具体项目和活动的可能性。各国根据各自法规,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相关法规及作为成员国应遵守的政策,开展具体合作。领导人年度会晤将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总结。
“16+1合作”将努力推动重要的国别和区域项目。“16+1合作”不替代现有双边合作机制或平台,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加快提升中国同16国关系水平和规模。“16+1合作”将与欧盟重大倡议和规划对接,有效促进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欢迎和支持建立中欧互联互通平台。“16+1合作”将充分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重要契机,不断拓展合作空间,同时为“一带一路”建设作出更多贡献。
年度领导人会晤对合作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将制订年度纲要,锁定重点成果,及时解决合作进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欢迎欧盟领导人或其代表与会。
每年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各举办一次“16+1合作”国家协调员会议。欢迎并支持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进一步提升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功能。建立秘书处及其成员单位与中东欧国家驻华使馆季度例会机制。欢迎并赞赏中国外交部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事务特别代表”。
领域合作联合会是16+1领域合作的支柱。充分发挥现有联合会作用,鼓励条件成熟时组建新的领域合作平台。联合会向国家协调员会议通报合作情况。
一、经济合作
(一)进一步促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双向投资和贸易的便利化水平,力争将投资贸易打造成“16+1合作”中最富活力的增长点之一。
(二)每两年召开一次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
(三)欢迎企业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团组交流互访等活动。
(四)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业态,培育贸易新的增长点。
(五)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促进贸易投资合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中小企业政策交流沟通,研究适时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磋商,为双方中小企业合作牵线搭桥。
(六)欢迎并支持位于华沙的中国-中东欧国家联合商会、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机制发挥作用,促进信息共享,协助双方企业建立联系、加强交流。
(七)促进透明、开放的市场和各国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以双边投资为重点,支持中欧之间达成一个高水平、全面的投资协定。
二、互联互通合作
(八)结合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加强中欧之间安全高效的海陆空互联互通网络,共建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为亚欧之间的联通作出新贡献。
(九)鼓励并支持16+1互联互通合作与欧盟现有核心交通网络规划及其向西巴尔干的延伸进行对接。
(十)欢迎和赞赏匈塞铁路建设,稳步构建中欧陆海快线,促进区域互联互通合作。组建16+1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会。
(十一)欢迎16国同中方相向而行,加强物流领域交流与合作,推进中欧国际铁路集装箱班列建设。组建16+1物流合作联合会。
(十二)注意到欧盟有关政策承诺和优先方向,加强在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
(十三)视情根据欧洲共同航空区域,扩大民航相关领域交流与合作。
(十四)加强海关通关便利化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换,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东欧国家参与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及其他中欧海关合作战略框架下的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