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
(十五)加强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工程机械、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汽车等装备制造合作。深化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铁路等领域优质产能合作。
(十六)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遵循透明、负责的原则发展核能项目合作。
(十七)加强水电、风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
(十八)鼓励和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加强产业园区和自由经济区合作,深化产业链合作。
(十九)积极探讨三方合作,拓宽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渠道。
(二十)欢迎并支持能源项目对话与合作中心倡议。
四、金融合作
(二十一)加快完善投融资合作框架,创新金融合作模式,支持实体经济合作和优质合作项目,为“16+1合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二)探讨充分发挥100亿美元专项贷款的作用、设立30亿美元投资基金和人民币中东欧合作基金的可能性,启动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二期。
(二十三)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开展本币互换、本币结算、金融监管等合作。支持在中东欧国家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
(二十四)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互设分支和开展多领域业务合作。
(二十五)研究探讨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金融公司的可能性。
(二十六)欢迎和支持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及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支持中方有关倡议与欧洲投资计划进行对接。
五、农林与质检合作
(二十七)保持农业与质检合作的快速发展势头。
(二十八)充分发挥位于索非亚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合作促进联合会的作用。每年轮流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经贸合作论坛。
(二十九)鼓励和支持中国和16国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相向而行,加强检验检疫合作,共同促进食品农产品贸易安全发展和快速增长。中方欢迎符合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16国食品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致力于加快中东欧国家有关申请的审核过程。加强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合作,就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信任,促进全球食品安全。
(三十)加强农产品贸易、农业可持续生产、农产品深加工、农村发展和农业科技以及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方面合作,鼓励建设农产品基地。
(三十一)支持在灌溉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灌溉技术与设备等领域开展合作。
(三十二)加强防洪和水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流。
(三十三)拓展合作渠道,鼓励全方位林业交流,支持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定期轮流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高级别林业合作会议。
六、科技、研究、创新与环保合作
(三十四)加强科技、创新与环保合作。根据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十五)继续举办16+1创新技术合作及国际技术转移研讨会。加强创新成果和产品应用开发和推广。鼓励和支持设立虚拟的16+1技术转移中心。
(三十六)在确保遵守国际公认标准基础上,加强在通信技术和应用方面合作,探讨建立通信领域合作机制。
(三十七)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开展联合研究项目,促进双方科技园区企业合作。
(三十八)考虑到中欧之间现有网络空间合作,欢迎和支持在物联网、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方面开展合作。
(三十九)以可持续方式加强在地质、采矿、空间规划、城镇化以及页岩气(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等领域合作,减少这些活动对环境和气候的影响。
(四十)促进务实节能环保产业合作,探索在节能环保政策对话、自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