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文化、教育、青年、体育和旅游合作
(四十一)密切中国和中东欧各国人民间的交往,鼓励进一步便利双方人员往来。
(四十二)逐渐完善16+1人文交流模式,提升合作规模和水平。落实《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行动指南》。
(四十三)定期轮流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举办部长级文化合作论坛和高级别智库研讨会,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季,定期组织记者互访团等活动。积极考虑成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中心。
(四十四)定期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轮流举办教育政策对话,支持高校联合会建设。扩大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学生交流。加强在学历学位与学分互认、合作科研、国别和区域研究等方面合作。鼓励汉语在中东欧国家教学,加强中东欧国家语言在华教学。
(四十五)支持智库交流与合作中心建设,重视发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研究基金”的促进和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中方同中东欧国家汉学家之间的交流与联系。
(四十六)定期举行16+1旅游部门高级别会议。支持位于布达佩斯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旅游促进机构和旅游企业联合会发挥更大作用。
(四十七)每两年举办一届中国与中东欧青年政治家论坛。
(四十八)欢迎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九)欢迎新闻出版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卫生合作
(五十)定期举办卫生部长论坛,推动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卫生合作促进联合会。
(五十一)开展联合卫生体制研究,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扩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往来。
(五十二)考虑到各国卫生体系多样性、不同国情和法律框架,鼓励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公立医院合作网络”和“公共卫生机构合作联盟”。
(五十三)支持加强传统医学领域的合作,增进中东欧各国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中方愿在相互认可有关法律框架和传统的基础上,与有意向的中东欧国家开展中医药合作。
九、地方合作
(五十四)欢迎和支持地方全面参加“16+1合作”框架下的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共促地方发展。
(五十五)每两年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轮流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会议。
(五十六)加强位于布拉格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中东欧国家更多地方省州加入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
(五十七)鼓励和支持发展友好省市关系。
(五十八)鼓励和支持中国和16国首都市长开展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