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发用电计划》)中,国家明确提出要建立优先发电制度。
所谓优先发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充分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拥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通过供电企业足额收购予以保障,目前不参与市场竞争。
“这是此次电改 6 个配套文件中的一大亮点,核心是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 任林伯强对 “清洁技术投资”分 析,不过这也并非新的概念,不过是《可再生能源法》中保障性收购制度 的一个新说法。
“整体来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与《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还有一定距离。”华澳信托新能源研究员王润川对“清洁技术投资”分析,尽管现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还相对较高,但如果将环保成本考虑在内,可再生能源发电相比火电已经具备了很大的竞争优势。
“预计国家下一步还将出台针对优先发电的具体实施细则。”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主任王仲颖对“清洁技术投资”介绍。
明确两类优先发电顺序
在《发用电计划》明确提出优先发电以前,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在2007年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提出节能发电调度的优先顺序。
具体而言,各类发电机组按以下顺序确定序位: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核能发电机组;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燃油发电机组。
对比之下,《发用电计划》对上述节能发电调度优先顺序做了部分调整,并划分为两类优先发电。
首先,为了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发电;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 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为保障供热需要,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在采暖期优先发电,以上原则上列为一类优先保障。
其次,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为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优先发电,以上原则上列为二类优先保障。
“上面的一类和二类优先保障计划,没有遵循一个特别清晰的标准和原则,有些地方不大符合‘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原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力专家对“清洁技术投资”分析。
《发用电计划》还规定,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按照确保安全、兼顾经济性和调节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优先顺序。
“这实际上为地方政府开了一个不当的口子,这个口子一开,前面讲的一类、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就可能会大打折扣。”发改委能源所研究院时璟丽对“清洁技术投资”分析,“我认为应该坚持一个确定的优先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