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 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
● 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
● 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
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 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作底稿、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其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 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温京辉、王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利安达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应当免予处罚:
1.利安达因内部股东纠纷,相关证照、公章、印鉴等资料由包括温京辉在内的姜某股东团队违法把持,2012年 1月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向利安达发出通知,申明以姜某为代表的部分股东限期将营业执照缴回,逾期不缴将予以公告作废。因此,2012年1 月19日至4月23日利安达处于法律人格待定、经营资格受限,涉案签字会计师于2012年4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与利安达无关。
2.利安达未委派温京辉作为华锐风电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涉案审计报告的签字签发未得到利安达授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定,属于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行为。
3.利安达对涉案审计报告的出具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该审计报告涉嫌违法的后果。
4.涉案业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全部由并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富浩华)“事业三部”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等受益,留在利安达的注册会计师未得到任何受益。
5.调查人员对工作底稿的调取地点为国富浩华“事业三部”,并非利安达的合法办公场所,涉案证据的提交人员也并非利安达委派的工作人员,具体调查资料未经过利安达的核实,调取审计工作底稿的程序存在明显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