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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全省风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12-24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 浏览数:566

近期,国家安全部门向省政府专报,反映省内风电开发过程中陆续出现了违规测风、违规核准项目、竞争性招商等现象,部分项目甚至存在危害国防军事安全等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风电前期管理工作,规范全省的风电开发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改委、能源局,各风电开发企业:
  近期,国家安全部门向省政府专报,反映省内风电开发过程中陆续出现了违规测风、违规核准项目、竞争性招商等现象,部分项目甚至存在危害国防军事安全等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风电前期管理工作,规范全省的风电开发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总量控制下的风电项目管理程序
  风电项目是中央财政补贴项目,国家实行总量和规划管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文),规定风电项目“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2015年3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本)的通知》(赣府发[2015]8号文),规定“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依据这两个文件的要求,风电项目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总体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平衡情况,审批各省风电发展规划,并确定各省分年度风电开发指导规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风电开发的规划选点和规划编制工作,形成五年规划意见和分年度开发意见报国家审批,并负责核准跨设区市的风电项目;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核准具体风电项目,对核准项目建设、并网、验收和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管理。
  请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做好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未列入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的项目不得违规核准,已列入指导规模的项目在核准时其建设规模、开发区域等基本要素要与指导规模相吻合。
  二、规范有序地做好规划选点工作
  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我省已于2006年完成全省风资源普查工作,并依据普查情况安排了一大批规划选点测风项目。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形成前期工作成果并列入国家核准计划的规划项目300万千瓦,这批项目计划到2015年底累计建成100万千瓦,规划“十三五”期间新建200万千瓦左右。此外,全省还有约200万千瓦完成测风的项目。
  从项目储备情况看,今后几年我省无需开展大规模的新项目测风选址工作。“十三五”期间,风电开发主要是消化已经取得成果的规划项目,适当安排少量的新测风项目,为“十四五”及以后时期储备项目,以确保全省风能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
  请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合理控制本地区新的测风项目,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在风电开发安排上与全省规划保持一致,原则不将风电项目对外进行招商,特别要禁止竞争性或有偿招商,不得各自为政将整体开发最优的风场项目按行政区域进行强行分割。
  三、认真做好风电开发中的涉密和环保工作
  我省开发的风场大部分位于高山地区,相当一部分项目毗邻生态保护区、军事设施等敏感区域,风电项目在选址过程要尽可能避开上述区域,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不影响国防安全,杜绝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发生。
  1.规划选点阶段的测风工作由我局统一负责。对申请纳入规划建设项目或储备项目的风场,我局视规划实施或调整需要,在征求省安全厅、电网公司、保护区风景区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项目测风时间和测风区域。具体测风工作由我局指定技术单位负责,被指定的技术负责单位按我局规定的区域内编制项目测风方案,并对相关数据安全负全责。
  2.全省规划选址阶段的测风技术负责单位暂定为江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江西省电力设计院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三家,申报单位可在三家单位中自主选择。测风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技术负责单位要按市场平均价收取相关费用。如技术负责单位测风费用高于市场平均价的,申报单位可随时向我局反映。
  3.已下达测风函的项目须在两年之内完成测风,向我局提交风资源评估报告(含电子版)。逾期未完成测风的,如无特殊原因其测风委托函自动作废;实际测风超出委托函规定区域的,对超出规定测风区域的情况将及时通报安全部门处理。
  4.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风电前期的日常管理,要求项目单位选择有资质的国内设计单位开展可研和设计工作,不得委托其它无资质单位和个人,特别防止具有外资背景的单位介入相关工作。在项目核准阶段,须征求当地军事部门书面意见,确保项目建设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
  5.在风电开发过程中,审批机关、项目业主、工程各阶段参与方之间使用、传递风场座标、气象数据等重要资料时需作登记入档,不得向项目无关方泄露相关数据,各单位要对掌握的数据做好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不合规风电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请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近期组织对本地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风电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摸查;请各风电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自查,配合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清查工作。重点清查以下内容:
  1.未经我局下发委托函的自行测风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测风单位、项目是否毗邻军事区和生态敏感区等信息;
  2.我局已下达测风函的项目但项目单位未按委托函规定测风区域和指定技术负责单位开展测风的情况;
  3.未列入国家年度风电开发指导规模但提前自行核准的项目,或核准事项(规模、建设地点等)不符合国家下达指导规模要求的项目;
  4.已下达测风函两年以上但未提交测风报告的项目;
  5.已核准但规定时限内主体工程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6.各地按行政区域强行分割整体开发最优风电项目的情况。
  请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分别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我局,我局对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通报相关部门。
  抄送: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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