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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2015-12-29 来源:中国证劵网 浏览数:596


  3.2014年12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020,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本由4,020,400,000股增至6,030,6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0,6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400,000,000股。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2014年12月31日,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1,440,000,000股转增股份划转(记入)至公司新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不变。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限售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刘会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会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公司于2015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号),于2015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5]9号),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未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予以禁止,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4)、《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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