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2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2年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1年合并报表项目的影响:
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2011年母公司报表项目的影响:
三、董事会审核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2011年度、2012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要求公司今后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完善财务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就该事项做出的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监事会将对公司财务重大事项予以密切关注,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已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实施了相关审计程序,并出具了《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中汇会专[2015]4170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所认定的事项和金额,以及历年与该事项相关的前期差错更正数据、资料进行了核对,未发现华锐风电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认定不符。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向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