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加强弃水弃风弃光和并网接入服务监管与考核
建议尽快制定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和优先调度管理办法,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规定,制定并适时出台统一规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与并网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电网企业办理接入电网和并网验收工作的流程、时限要求,规范可再生能源接入并网工作,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
尽快建立约束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运行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管力度;对电网企业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的弃风弃光进行认定,并给予处罚。电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披露信息,严格按照“三公”调度原则开展调度工作。
3.5、启动建设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结合电力改革试点工作
建议在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大区域,建设清洁能源并网技术和运行机制创新示范区。在内蒙古、新疆、甘肃、东北三省等地区,新增用电需求难以满足消纳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需求,必须存量中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争取市场空间。在新增和现有输电通道规划、设计、计划和调度中,也需要优先保障输送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在“十三五”前期(2017年以前),在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大的上述省区全面建成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示范区,并在全国开始推广实施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
四、全面推进能源转型和现代电力市场建设
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好的各国经验表明,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体制机制变革是促进包括新能源在内的能源与电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共同趋势,变革核心内容是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我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必须坚持推进市场化导向电力改革,并建立保障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公共电网平台、电力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4.1、加快推动能源和电力发展转型
从长远看,我们必须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决策,凝聚社会共识,坚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方向不动摇,加快制定长期低碳清洁能源转型战略,明确2030年、2050年的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发展目标,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国家能源统筹协调机制,整体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
推动能源财税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形成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效支持机制和公平竞争环境。一是要建立反映资源稀缺性、环境成本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二是积极利用资源环境税、碳税等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效资金支持机制。
进一步推动电力电网系统升级转型,加快发展智能电网。建成适应和支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型电力系统。构造新型电力系统功能结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将显着上升成为主力电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也实现普遍应用,而煤电、天然气发电等常规电源的比重将下降成为调峰电源甚至备用电源,电网更加注重公益性、服务性功能。
4.2、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参考西班牙、丹麦等国经验,在推进竞价上网的同时,适时改革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机制,把可再生能源固定上网电价(FIT)转变为“市场电价+溢价补贴(FIP)”,实现市场竞争机制与扶持政策的结合。
电力运行调度方式改革必须与电力市场机制、特别是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相结合,形成由市场供需和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的机制,通过竞争方式安排各类机组的发电次序,取消发电量计划管理制度。以市场价格和节能调度代替标杆电价和发电量计划,改变传统火电行业的规模扩张驱动和发展模式。
建立相互开放的、跨省区的全国性电力市场。以跨省跨区交易平台为突破口,以放松价格管制为前提,大力推进市场交易机制建立,涉及省份的发电、用户等市场主体直接进入平台开展报价的自主交易,打破以邻为壑,有序推进跨区交易,建立相互开放的、跨省区的全国性电力交易市场。
要顺应电力市场发展趋势和分布式发电需要,消除市场准入限制,放开售电侧市场,尽快由电网统购统销转变为自由购售电和自发自用,允许具有资质的发电用电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建立适应分布式发电、微电网技术应用的体制机制。
探讨引入辅助服务和容量价格机制(市场机制),激励传统火电厂等逐步转向提供容量和辅助服务。随着新能源发电比重持续增加、煤电逐步转为提供调峰、备用服务,考虑探索建立多部制电价机制(或其它形式的容量和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在建立基于竞价和合约价格的电量价格同时,引入容量电价和辅助服务价格。
要改变电网监管和业绩考核模式,逐步改革将电网的定位和任务作为公共平台为所有发电商和用电户提供开放、公平、无歧视的服务。电网企业“只负责传输电力,不参与买卖电力”,其应得收入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交易和收支隔离开来。
4.3、健全综合管理和专业监管体系
建立综合性能源管理部门和专业性能源监管机构相协调的行业管理和现代监管体系。要坚持立法先行和协调立法,制定能源法、修订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在法律层面全面地、更明确、具体地规定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宏观战略、政策体系、监管考核、体制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法治保障和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