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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克新能源消纳难问题系闯关“能源三峡”

2016-02-16 来源:《能源评论》杂志 浏览数:435

人类能源发展正在经历从低密度到高密度、从低效到高效、由黑变绿的过程,最终将进入清洁、经济的能源新世界。

  人类能源发展正在经历从低密度到高密度、从低效到高效、由黑变绿的过程,最终将进入清洁、经济的能源新世界。
  新能源消纳,恰似人类能源转型通过“历史三峡”,一旦攻克“痛点”,成功闯关,瞬间会豁然开朗,一幅能源利用的壮美画卷将渐次展开……
  2015年6月,七国集团(G7)公开声明,本世纪末告别化石能源。我国已确立了能源革命的战略目标——到2030年,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占比超过50%。
  化石能源价格低迷背景下,如何抵御短期诱惑、解除新能源消纳“魔咒”?闯关之旅正如“一叶轻舟”穿行三峡,只能看到“重岩叠嶂、遮天蔽日”,正在经历重重挑战:多方利益纠结,各种声音混杂,几乎迷失方向。
  经济新常态形势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是新能源闯关的“杀手锏”。这一创新思路的底气源自:新动力——进行结构性改革,调整利益关系,形成合作共赢机制,保证充沛的前行正能量;新武器——提升“有效供给”,练就“硬功夫”,打造终极必杀器全球能源互联网。
  正能量:利益机制+法制轨道
  在能源大家庭,新能源因其不稳定性而被看做“调皮的孩子”,如何让其变为“好孩子”,也让“家里人”绞尽了脑汁。
  2015 年11月20日,云南省工信委下发的一则关于“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的通知引发轩然大波,针对文件提出的风电企业补偿火电企业,将风电部分收益支付给火电企业的做法,各种批评声音不断。
  业内一致的看法是,新能源消纳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利益博弈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问题。因此需要合力营造适合新能源消纳的社会氛围,设计出让电源、电网、用户各方权责利明晰的市场机制,方能形成乘数效应,激发产业前行正能量,让新能源从“熊孩子”变为“好孩子”。
  现实情况是:尽管国家高层已对国际社会做出承诺,但主管部门落实政策尚有缺位;需求下降导致地方政府接纳新能源意愿降低,态度隐晦;煤价低迷引火电企业如囚徒困境般“最后疯狂”;电价补贴上调让新能源企业继续“大跃进”:电网企业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却遭百般抱怨。
  一个不和谐的现象是,来自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社会用电量增加只有0.5%,但电力装机全年增长10%,新增容量1.3亿千瓦,是历年新增装机量最大的一年,其中火电增长8%,新增装机6000多万千瓦。
  一个无奈的现实是,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年初政府已经明确,作为“承上启下”的电网企业,要多接纳新能源,只能在计划框架下局部优化,调整的空间很小,难度和挑战不难想象,背后承担的“委屈”可谓“甘苦自知”。
  由此,政府、火电企业、新能源企业、电网企业都应有所担当,勇于承担历史的责任,当合 力前行,不能只顾眼前利益,甚至一味推卸责任、怨天尤人,至少要做到“各扫门前雪”,不能像俄罗斯寓言《天鹅、梭子鱼和虾》中那样“各奔前程”。
  “能源三峡”地势本已险峻,“百年修得同船度”的产业各方更要合力,才能为产业腾挪营造足够空间。
  从国外经验来看,为鼓励风电消纳,保障参与各方利益最大化,一般会配套三方面的价格机制,一是竞价机制:由于政府给予风电补贴,风电可依靠其边际发电成本基本为零的优势,通过低报价自动实现优先上网。二是负电价机制:低谷时段通过负电价引导各类电源参与调峰。三是价格补偿机制:负荷高峰时段电价较高,在风电出力不足时,火电可以获得较高收益。
  同时,借鉴欧美经验,还应对发电、输电和用户环节设置激励机制,包括投资补贴、税收优惠、发电补贴、输电补贴和用电激励等,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从产品层面来看,以风、光为代表的新能源,就像有机蔬菜价格偏高,要想改变“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必须要找准用户,明确细分市场。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回归电力的商品属性,唤醒用户侧的产品意识,促进电源侧扩大有效供给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对一国而言,要想成功实现能源转型,并抢占能源新世界的制高点,法制轨道是必由之路。对于新能源发展,需以立法形式明确目标,并补充完善相关法律,给出具体而明确的措施,同时也要结合实际发展,进行详尽设计,适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欧美国家新能源相关的法律比较完备,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法》《风电接入法》《电力输送法》《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等。我国除《可再生能源法》外,更多是以政府部门的规划、计划、通知、意见、管理办法等具体政策形式出台,因此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目前更多是全国框架性法律制度,相应措施过于概括;有些量化指标会导致国家与地方规划间的衔接不顺,导致发电规划和电网规划无法同步、不协调问题突出。
  在具体推进过程中,需注意协调好以下三方面问题,真正发挥引导规范的效果:将导向性与可操作性结合,比如明确优先调度等级、全额收购的标准;将激励与惩罚相结合,在发挥对企业、公民的正向引导作用的同时,也要对未完成目标者有惩罚;将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协调做好。比如相关规划、计划和意见等政策的衔接、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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