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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大力发展风能等新能源

2016-03-17 来源:国务院 浏览数:440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明确将泛珠三角区域定位为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全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核心区、“一带一路”建设重要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区。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明确将泛珠三角区域定位为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全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核心区、“一带一路”建设重要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区。
  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循环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完善区域电源点布局,推广多能互补的分布式能源。
  加大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力度。
  立足泛珠三角区域连接南亚、东南亚和沟通太平洋、印度洋的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建设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以及相关省区作为“一带一路”门户、枢纽、辐射中心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功能,发挥港澳独特作用,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我国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区域。
  鼓励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共同参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开发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
  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完善区域制造业创新体系和产业协作体系,改造提升现有制造业集聚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将泛珠三角区域打造成为“中国制造2025”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
  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推进产品检验、计量检定、资质认证等结果互认,有序推动服务业区域标准制定。
  支持内地九省区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管理和交易制度,共同设立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基金,加大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联合治理力度。
  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资金、智力、产品等优势,在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编制合作规划、推进产业承接转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泛珠三角区域(泛珠江三角洲地区):
  即知名的“9+2”经济地区概念, 2003年7月正式提出。泛珠江三角地区包含了中国华南、东南和西南的九个省份及两个特别行政区(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湖南、江西、四川、云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口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总量。

【延伸阅读】

阅读上文 >> 华能新能源二月发电量公布 风电同期增长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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