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任东明先生致辞
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我很荣幸受大会主委会的邀请,来这里和大家进行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的探讨,在这里我对3月28号国家发改委刚刚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证收购管理办法》进行下短评,我谈一下个人的看法,办法明确提出了实现目标,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此外,办法出台还包含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解决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大规模弃风弃光弃水问题。因为,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实现能源革命。我个人认为,该办法有以下几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大家知道在09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的时候,提出了一个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收购制度,但是整整过去6年多的时间,直到办法出台,才首次提出全额保障收购制度的定义: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二个亮点,将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网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量部分。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保障收购。而市场交易量的部分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
第三个亮点,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具体通过核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进而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具体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第四个亮点,确定了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范围,在不限电地区,要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收购,明确提出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收购。参与市场竞争的项目主要是风电和大规模的太阳能地面电站。
第五个亮点,明确提出了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应得到费用补偿。因并网线路故障、非计划检修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承担补偿。这实际上是在具体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处罚条款。
第六个亮点,责任主体非常明确,各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对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建设程序和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施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期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重。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制定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目标。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电网企业按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原则,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配合电网企业加强功率预测预报工作,确保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分解落实。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履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管责任等等。
这是6个亮点,另外我个人认为办法还有以下值得商榷和讨论的方面:
第一,新提出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的概念,是否符合《可再生能源法》提出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要求,这个值得讨论,并需对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的要领进行进一步明确,以便该办法的落实。
第二,保障性收购部分和市场交易量的划分是问题的关键,各自比例将成为各方博弈的焦点。难点就是如何划分出合理的比例和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第三,在煤电有计划而可再生能源没有计划的情况下,通过办法想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争取到一定的计划,似乎是在维护公平,实际上我个人认为仍没有摆脱计划管理思路,我个人认为这该办法只是一个权宜之计,由于不完全符合建立市场机制大方向和电力体制改革总目标,因此,我觉得该办法只能是一个暂行的办法,还不能指望它彻底解决问题。
对大家非常关心的办法,能不能起作用,我发表一些个人的意见,也不代表所在的单位。最后一句话是:制约可再生能源体制机制问题仍然存在,我们在座的同仁们仍需要继续努力。
最后预祝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