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附件:一、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表
二、2009年1-6月秸秆直燃项目临时电价补贴表
三、2009年1-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表
四、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表
五、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电 监 会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