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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9-12-26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数:3544

其中,对列入省级新能源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标准为: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每瓦10元,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示范项目按照每瓦 5元,地源热泵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0元,风电海水淡化创新示范和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创新示范项目按照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沼气等农村 新能源工程给予资金扶持。

对新能源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实行以奖代补,对于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的省级以上新能源技术创新平台按 照100万元-200万元给予奖励;对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能源创新技术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能源产 业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新能源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三)新能源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 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对示范性广、带动力强、效益好的新能源项目进行择优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和使 用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的招标、投标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价格扶持政策

(一)为加快风电产业发展,2010-2012年我省风电上网电价在积极落实国家补贴电价的基础上,省里适当给予补贴,原则上按照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元的标准执行。到期后根据风电发展需要及成本经营等情况,对风电电价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利用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电价补贴办法参照风电价格水平。

(三)对利用垃圾(包括焚烧和填埋气)、沼气、海洋能和地热能发电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电价补贴;对未能列入国家补贴的项目,由省里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四)对于省里示范的1-2个兆瓦级以上地面光伏发电站示范项目,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上网电价。除争取国家补贴外,其余不足部分由省里给予补贴。

(五)对其他新能源开发利用涉及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五、其他扶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能源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特别是对重大新能源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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