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能源项目,实行划拨供地;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项目 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新能源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省级规划的新能源 重点项目,保证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 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 收取。
(四)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产品。完善新能源产品相关标准体系,建立产品、装备检测、检定公共平台,做好产品质量监督、节能认证等工作;逐步加大政府和事业单位对新能源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鼓励应用省内新能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提倡优先选购和使用本省新能源产品。
(五)完善电网接入系统。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支持电网企业进行智能化电网改造,提高电网吸纳新能源电力的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确保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接入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