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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9-12-26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数:3544

(二)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能源项目,实行划拨供地;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项目 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新能源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省级规划的新能源 重点项目,保证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 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 收取。

(四)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产品。完善新能源产品相关标准体系,建立产品、装备检测、检定公共平台,做好产品质量监督、节能认证等工作;逐步加大政府和事业单位对新能源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鼓励应用省内新能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提倡优先选购和使用本省新能源产品。

(五)完善电网接入系统。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支持电网企业进行智能化电网改造,提高电网吸纳新能源电力的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确保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接入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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