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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我国风力发电设备恢复最惠国税率

2009-12-26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浏览数:1697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方面。
  明年将对煤炭、锂辉石矿、溴、碲等能源资源类产品,植物酸性油等基础性原材料,槽式太阳能抛物面反射镜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原油、钢坯、部分钢材等资源性、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明年还将对成品油、风力发电设备等产品不再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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