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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价差可由发展基金补偿

2009-12-29 来源:互联网 浏览数:2181

    12月26日,经过历时四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案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表决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原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制度。

    “哥本哈根会议刚刚结束不到10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讨论《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完善,这体现了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信心。”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表示。

    专家认为,虽然许多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制定,但是《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相关条例的修改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

    专项资金变身“发展基金”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此前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国家财政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据倪岳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本次修正案的重点。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过去主要有在销售电价中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及国家财政拿出的专项资金,这一次把“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二者整合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而按照目前我国已建立制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为0.002元/千瓦时。照此计算,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

    按照修正案的内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将用于补偿可再生能源电力高于常规能源电价差额、电网接入费用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等。在现有资金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统一调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

    “以前只说全额保障性收购,但是其差价怎么办?如何补?钱从哪里来?这些都没有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蒲海清说,现在的电网差价可以由基金来补偿。而且,“资金”变为“基金”,这一转变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非常好的支持。这次除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资金以外,又加上国家的一些专项投资,资金来源扩大了,变成了基金,增值税也减少了,这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对此,中投顾问能源行业首席研究员姜谦向本报记者表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建立,将会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标准制定以及检测认证等方面,而不是一味的集中于设备制造和电站建设,使基金的应用更加广泛。

    但是,姜谦也提出,修正案的进一步落实还有赖于更多配套措施的落地。对此,倪岳峰表示,目前有关方面正在着手起草基金管理办法,不久将颁布实施。

    与此同时,基金的来源也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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