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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价差可由发展基金补偿

2009-12-29 来源:互联网 浏览数:2182

    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修改通过的同一天,国家发改委网站也发布“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就上半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

    《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根据《通知》,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各个领域的电价补贴都已确定,其中风电项目占到所有项目近80%,有200余家公司及项目,最高补贴的是宁夏发电集团贺兰山风电项目,为0.3617元/千瓦时(度),风电的平均补贴为0.22元/千瓦时。

    上网电价瓶颈仍待解

    随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敲定,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讨论再次成为焦点。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造价要高于煤电,因此上网电价一直是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除风电之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标准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据本报记者了解,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国家能源局的相关官员也曾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该官员建议,在《修正案》中,应当对现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优先采用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对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高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应该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实施调整。

    同时,补贴资金以及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支付的接网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安排。

  不过,在最终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并没有修改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规定。但是,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另一个“瓶颈”-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问题-作出了“全额保障性收购”的修改。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能源法专家,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国兴认为这项修改为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产权结构,给电网企业附加了社会义务,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形成奠定了基础。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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