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看资讯 >其他消息 > 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融资安排案例

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融资安排案例

2016-12-21 来源:风能产业 浏览数:411

过去5年间,新能源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兴起,其与高油价直接相关。

  过去5年间,新能源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兴起,其与高油价直接相关。最近半年来国际油价呈现跳水式走势,为世界各国坚守能源结构调整带来隐约挑战。
  
  但是,没人保证国际油价持续低位运行,我们认为全球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的战略不可动摇。
  
  风力发电在新能源品类中成本最低,安全性高。目前,无论是装机容量还是机组制造量,中国都居世界第一。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最近半年核电、风电企业不断在海外取得大单,我们认为,这样的趋势仍将持续。
  
  从中国风电走出去实践看,由于风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需要大量资金,且周期较长,往往需要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今天,我们推出中伦律师事务所王湘红、陈晓平两位律师关于数个海外风电项目融资安排的实践案例,为欲布局海外风电项目的企业提供思路。
  
  文章摘要
  
  1、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贷款安全,国内银行倾向将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的担保特点相结合,在采纳项目融资的各类典型担保方式的基础上,看重海外项目公司的国内母公司所提供的担保。
  
  2、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在跨境融资项目交易中,出口信用保险往往占据重要地位。
  
  3、许多国家制定了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的优惠政策,如现金返还、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但这些补贴政策通常具有不稳定性。
  
  4、风电项目所在国的补贴政策、项目公司获得补贴的资格、申请补贴的程序等问题,成为贷款银行进行贷款评审时重点审核的问题。
  
  5、还款来源、担保和其他保障是“走出去”企业是否顺利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重点。
  
  文/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王湘红、律师陈晓平
  
  观察和研究案例是“走出去”企业获得经验和智慧的方法之一。2012年,三一重工就风电项目在美投资受阻,状告美国总统奥巴马。此事的最新进展是,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下达的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在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的总统令,未经适当的程序,剥夺了罗尔斯风电项目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这意味着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在美国巡回上诉法院获胜。
  
  目前,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背景下,此案例值得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在进行融资时,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角度深入思考。
  
  2012年10月,三一重工对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国家安全为由,叫停其在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一事提起诉讼。此前,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称,其发现可靠证据,证明三一重工在美的关联公司购买的土地毗邻美国海军基地,将对美军事设施构成威胁。该案为美国总统22年以来首次签发行政命令支持CFIUS。
  
  对该案的各类分析已见诸报端,本文仅针对中国企业的境外风电项目的融资安排进行解读。
  
  从能源行业的角度看,风能作为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为了吸引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各国政府通常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中,一些风能领域的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的风电建设和运营项目。
  
  由于风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需要大量资金,且周期较长,在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的银行通常作为贷款银行,向中国企业的海外风电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企业的海外风电项目融资,在项目担保和还款来源这两方面的特点及主要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融资特点和担保安排
  
  1、海外项目融资的国内母公司担保问题
  
  通常情况下,项目融资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以项目自身所有的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
  
  在笔者负责的一些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融资中,尽管中国的贷款银行对海外风电项目做了详尽的尽职调查,但是考虑到海外风电项目所面临的复杂的国别环境及其不确定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贷款安全,中国的贷款银行一般不会完全采纳传统的项目融资方式,而倾向将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的担保特点相结合,在采纳项目融资的各类典型担保方式的基础上,看重海外项目公司的国内母公司所提供的担保。
  
  特别是在海外风电项目的建设初期,由于海外项目公司的实力较弱,除了项目公司自身的各种担保外,贷款银行往往会要求海外项目公司的发起人(通常为境内母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等其他补充担保方式。
  
  从笔者所负责的若干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融资案可以看出,在项目处于刚动工阶段,贷款银行除了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许可/合同等项下的权益抵质押给贷款银行外,还要求项目公司的境内母公司及境内关联公司为该项目提供保证、财产抵押等担保,并特别要求,将境内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取得担保人所在地的外管局的“对外担保”审批作为放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仍然实行资本项目管制制度,海外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提供的担保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并办理登记。
  
  2、海外项目融资的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权益转让安排
  
  在海外风电项目的融资结构中,贷款银行通常要求成为海外风电项目公司所投保的各类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在整个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可能面临着项目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广义而言,政治风险是指各种政治行为或政治事件对企业国际化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通常来讲,对于一些政治不稳定、法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其政治风险较大;而对于一些法制环境良好的发达国家,其政治风险相对较小。但针对外国企业的投资中,一些国家可能会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来投资设置一些障碍。
  
  在美国,CFIUS主要负责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其由9个美国部委的负责人组成,分别来自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业部、国防部、国务院(即外交部)、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一旦发现外国在美投资项目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利益,CFIUS可以要求投资人对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建议总统暂停或禁止该交易。
  
  如果由于政治风险导致项目的终止或项目成本的增加,对于贷款银行而言,其同样面临着难以收回贷款的风险。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在跨境融资项目交易中,出口信用保险往往占据重要的地位。
  
  中信保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中信保所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出口企业规避海外风险的一个政策性工具,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在海外风电项目中,贷款银行有时会要求借款人将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之一。客观上,借款人投保出口信用险会相应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但相对而言,出口信用险作为贷款银行较为认可的一种增信方式,更有利于“走出去”的项目公司获得贷款银行的授信。
  
  二、融资还款来源
  
  1、当地政府的优惠补贴
  
  首先,应在项目尽职调查阶段,深入了解风电项目可享有的当地补贴等政策优惠,如果经济测算显示,该风电项目的未来收益除了正常的运营收益外,还包括当地政府针对风电项目的现金补贴,则贷款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把其所获得的补贴作为还款来源之一。
  
  相对于火电等传统能源发电项目,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成本较高。为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许多国家制定了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的优惠政策,如现金返还、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但这些补贴政策通常具有不稳定性,一国政府常常会根据行业市场饱和情况等调整补贴政策。
  
  例如,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的税收法案的第“1603条”(“1603”法案),美国政府对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风电项目)提供现金补贴,这项法案明确规定了作为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运营程度、完工进度时间等条件。然而,“1603”法案对风能的现金补贴政策在2013年并未延期,这意味着在2013年开工的新的风电项目将不能再享有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情形说明,在某种程度上,风电项目的发展及盈利状况,与当地政府所给予的优惠补贴政策密切相关。为此,风电项目所在国的补贴政策、项目公司获得补贴的资格、申请补贴的程序等问题,成为贷款银行进行贷款评审时重点审核的问题。
  
  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风电项目投资时,应充分了解拟投资国家的风电项目优惠政策,必要时,可聘请当地的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是否符合获得优惠补贴的资格予以评估,并由相关中介结构协助申请优惠补贴。
  
  2、风电项目的售电收入及其他项目收益
  
  风电项目的售电收入是偿还贷款本息的根本保证。因此,贷款银行格外看重项目售电协议是否得以适当签署。在此类海外风电项目上,贷款银行将对海外项目公司与当地电网/电力公司所签署售电协议的期限,是否可以涵盖贷款的偿还期限、售电协议是否是有效和有约束力等问题予以审核。
  
  除了售电协议外,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并网等,需要一系列的文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赁协议、EPC合同、风机供应协议、运营和维修协议、联网协议等。在海外风电项目融资下,项目的运营及收益直接关系贷款的偿还,贷款银行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把这些合同下的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作为其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一种担保性安排。
  
  三、环境问题
  
  国外环境法律的执行情况较国内严格。由于海外风电项目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来建设风电场,并且风机设备通常较为庞大,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会要求风电场不得对其所占用的土地的地面、地下及空中领域及该领域中的生物物种、文化遗址等产生不利影响。一旦风电项目影响当地的相关环境,为了解决特定环境问题,可能会导致项目成本的增加,甚至导致项目建设或运营的暂停或取消,从而会最终影响项目贷款的偿还问题。
  
  在笔者所负责的海外风电项目融资中,项目公司应贷款银行的要求而聘请了相关环境中介机构出具详细的环境评估报告,其中,包括对风电场项目的地下石油管道、当地的濒危物种、考古遗址、溪流、空中交通等影响的评估。对环境问题,贷款银行亦非常重视,贷款银行通常会自己聘请律师,对项目公司的环境问题出具相关律师意见,并且贷款银行也会把自己有权监督检查项目公司的环境保护问题,作为自己在贷款合同下的一项权利。
  
  综上所述,囿于现阶段中国企业开展海外项目融资的经验和风险防范,贷款银行对于海外风能项目融资的要求往往综合了典型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对于海外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担保的特别要求。此外,由于海外投资所在国的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贷款银行十分重视还款来源的具体安排,尤其涉及可能享有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补贴等优惠政策、风电的预售等保障项目未来现金流的部分。
  
  简言之,还款来源、担保和其他保障是“走出去”企业是否顺利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重点。
  
  作者简介
  
  王湘红,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硕士,1994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主要执业领域为项目融资、并购融资、债券和公司并购,为各类金融机构、传统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提供融资、合同、合规、投资、并购及重组等法律服务。
  
  陈晓平,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银行与金融、公司、国际投资。曾为中国一家银行向缅甸一个小额农贷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一家银行向德国一家公司的国际贷款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一家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提供法律服务等等。
  
  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最早涉足银行和融资领域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已经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过广泛而深入的法律服务,广受赞誉。中伦的银行与金融法律业务持续位列钱伯斯亚太中国领先团队。
阅读上文 >>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疆鲁能小草湖风电场一期49.5兆瓦风电等4个项目变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方的批复
阅读下文 >> 云南电网风电日发电量首次破亿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eastwp.net/news/show.php?itemid=45982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