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倒闭、破产;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四章 市场交易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五条 风电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直接交易(下称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交易方式分为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第十六条 风电交易价格为发电侧市场价格。用户侧购电价格由风电交易价格、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尚未批复输配电价时,可采用电网购销差价不变方式;电网输电损耗另行计算)。风电交易价格不受第三方干预。如遇国家调整电价,则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为有效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利益,集中竞价交易中,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实施限价管理。限价幅度及要求由内蒙古发改委、内蒙古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设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由市场运营机构根据授权公布。
第二节 交易组织
第十八条 风电直接交易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统一实施。试点初期,年度风电直接交易电量由内蒙古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综合考虑风电资源特性和历史同期风电消纳情况,确定交易规模。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交易规模,并在交易前公布。
第十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各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需求,原则上于交易周期前一月20日前组织交易并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相关的具体时间以市场运营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三节 风电基础利用小时
第二十条 由内蒙古经信委组织有直接交易意愿的风电企业(含特许权、清洁供暖项目等)根据内蒙古东部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年基础利用小时数,并在交易平台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风电企业超出所在地区基础利用小时数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交易电量后作为直接交易电量,并签订基础利用小时电量优先发电合同。
第四节 协商交易
第二十二条 协商交易模式是指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后向市场运营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网安全校核后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
第二十三条 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和周期时段,形成协商交易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场运营机构接到协商交易申请后,完成包括电量空间、发电能力、运行方式、输电阻塞等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在交易平台向申请协商交易的企业发布成交信息。
第五节 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五条 集中竞价模式是指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需求定量,风电企业单边竞价,经电网安全校核后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报价阶段,发电企业之间申报数据各自保密。确认成交后,交易电量按月分解,按月执行。
第二十六条 集中竞价交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交易结果:
(一)按报价低者优先中标原则,确定各集中竞价风电企业中标电量;
(二)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经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于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的竞价交易,应详细说明约束具体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包括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其他用户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第二十八条 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由市场运营机构纳入电网年、月电量计划统一平衡。
第六节 挂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挂牌交易模式是指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针对固定的直接交易周期时段、电量、电价等市场需求进行申报认购,并经电网安全校核后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
第三十条 挂牌交易分为三种:
(一)有交易意向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提出挂牌交易申请,包括直接交易的周期时段、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由风电企业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市场需求和挂牌价格,自主申报认购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
(二)有交易意向的风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提出挂牌交易申请,包括直接交易的周期时段、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市场需求和挂牌价格,自主申报认购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
(三)由交易平台确定挂牌交易电价、周期时段。首先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周期时段、挂牌交易电价自主认购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然后由风电企业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和挂牌价格,自主申报认购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