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集中竞价交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交易结果:
(一)按报价低者优先中标原则,确定各集中竞价风电企业中标电量;
(二)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经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于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的竞价交易,应详细说明约束具体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包括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其他用户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第二十八条 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由市场运营机构纳入电网年、月电量计划统一平衡。
第六节 挂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挂牌交易模式是指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针对固定的直接交易周期时段、电量、电价等市场需求进行申报认购,并经电网安全校核后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
第三十条 挂牌交易分为三种:
(一)有交易意向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提出挂牌交易申请,包括直接交易的周期时段、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由风电企业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市场需求和挂牌价格,自主申报认购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
(二)有交易意向的风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提出挂牌交易申请,包括直接交易的周期时段、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市场需求和挂牌价格,自主申报认购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
(三)由交易平台确定挂牌交易电价、周期时段。首先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周期时段、挂牌交易电价自主认购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然后由风电企业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和挂牌价格,自主申报认购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
第三十一条 挂牌交易每批不超过三轮。
第三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在接到交易需求后,在交易平台将挂牌交易的市场主体名称、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量、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及损耗,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等信息予以发布。
挂牌交易中,当申购总电量不大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当申购总电量大于需求电量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申购电量等比例确定成交电量,风电企业按申购容量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挂牌交易计算完成并经安全校核后,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
第七节 风电发电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开展风电发电权交易。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交易结果一经交易平台发布即视为达成交易,各方应按照合同范本签订交易合同,作为交易执行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交易合同除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电网企业共同签订外,也可由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分别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于交易合同有效期限内,各方在交易平台参与的其它批次交易,在满足除交易对象、交易电量、电价外其它条款与已签订的交易合同一致的情况下,市场运营机构可将交易结果以交易确认单方式通知交易各方。交易确认单与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工作联系单》是相关市场成员在书面合同签订前组织实施交易结果的依据。《工作联系单》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周期时段、交易电力、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等。
第三十九条 交易结果发布后,市场运营机构按交易结果形成《工作联系单》,并及时传递给相关市场成员执行。
第四十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将风电基础利用小时电量和直接交易电量一并纳入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并将基础利用小时电量和直接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安排调度计划时,应控制基础利用小时电量和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完成的月度偏差。在实时调电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三公”要求,每日跟踪各风电企业总合同执行率,应保证同类风电场总合同执行率基本相当。
第四十一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可以委托市场运营机构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
在实时市场建立前,风电企业的实际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的偏差处理:
(一)在风电企业月度基础利用小时合同电量和直接交易电量总量未完成情况下,当总体执行进度大于月度基础利用小时合同电量计划完成进度时,优先执行直接交易电量,未完成的风电基础利用小时电量进行季度、年度平衡。
(二)在风电企业月度基础利用小时合同电量和直接交易电量总量未完成情况下,当总体执行进度不大于月度基础利用小时合同电量计划完成进度时,需通过发电权交易出让直接交易电量。如未能出让直接交易电量,则在优先执行直接交易电量的基础上扣减基础利用小时电量。
对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未能完成用电量,相关违约电量处理应在直接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执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二条 直接交易电量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所约定的计量点进行计量。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风电交易电量即为结算电量。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清算由市场运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各市场主体依市场运营机构出具的结算凭据进行结算。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供用电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电网企业按月分别与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进行直接交易结算。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存在多种电量结构的,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电量,限于生产自用。
第四十六条 直接交易电费结算由电网企业负责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收取交易购电费,与风电企业结算交易上网电费。
第四十七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原则,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共同承担用户欠费损失的风险。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生的直接交易欠费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发供电环节电价比例划分,各自承担相应的欠费损失。
第四十八条 可再生能源补贴价格及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风电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基础利用小时数,自愿参与市场交易。
第七章 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五十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内蒙古经信委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直接交易过程、合同签订与调整、安全校核、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第五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将直接交易合同、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交易执行情况(电量、结算、清算及违约)等报东北能源监管局和内蒙古经信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会同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发改委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风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予以强制退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二)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三)电力用户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电费,无偿还能力或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予以解决的;
(五)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七)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八)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东北能源监管局、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发改委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一)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时;
(二)交易平台发生故障,直接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交易价格异动时;
(四)其它必要情况。
第五十五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或暂停市场交易;
(二)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东北能源监管局、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