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7年风电开发工作的通知
皖能源新能〔2017〕24号
皖能源新能〔2017〕2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风电企业:
根据国能新能〔2015〕163号文件精神和国家2017年风电开发建设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2017年我省拟安排风电建设规模200万千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平台受理、在线办理”的要求,组织风电企业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申报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后,开展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环保、水保、核准等手续。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本着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对风电企业所申报项目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措施进行重点审核。要从严控制山区风电项目开发,对海拔超过500米的风电项目,暂不申请纳入2017年风电开发方案。
三、申请纳入2017年风电开发方案的项目,原则上测风时间应期满1年,并要落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条件。初次开发风电场首期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万千瓦左右;既有风电场扩建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10万千瓦左右。
四、风电企业要根据项目所在区域、前期工作进度等情况,统筹申请纳入2017年风电开发方案的项目。原则上,每个风电企业纳入方案的项目控制在3个以内(15万千瓦左右),其中在皖没有在运风电场的风电企业控制在2个以内(10万千瓦左右)。
五、风电企业在省内在运、在建项目较多且环保、水保措施落实较好的,可视情增加申请纳入2017年风电开发方案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纳入2017年风电开发方案的项目:
1.除地方规划调整等原因外,存在核准后逾期未开工项目的;
2.存在在运项目未按期完成环保、水保等验收,或在建项目环保、水保等工程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六、风电企业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完备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及时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核把关,积极协调服务,支持风电企业开展工作,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