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要交给市场。加强对市场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推动形成由能源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补偿成本、代际公平可持续等因素决定能源价格机制。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推进定价公开透明。健全政府在重要民生和部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的监管制度。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用能需求。
(三)创新能源科学管理模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健全战略谋划、规划实施、政策配套、监管到位的能源科学管理模式。
加强战略规划引领。加强能源重大问题的战略谋划,加强顶层设计,不断提高能源宏观管理的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做好能源规划、年度计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考核机制,保障规划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创新和完善能源宏观调控,按照总量调节和定向施策并举、短期和中长期结合、国内和国际统筹、改革和发展协调的要求,推动实现能源总量和强度控制、优化能源结构、防控风险、保护环境。
创新宏观政策配套机制。完善鼓励清洁能源加快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投融资机制。加强用能权与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以及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相衔接,统筹推进能源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研究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及配套制度,维护资源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健全政府依法有序投放、企业公开公平竞争的能源矿业资源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支撑能源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服务体系。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计量体系和能源消费总量、环境质量、节能减排等目标考核体系,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加强能源信息收集整理,及时跟踪研究国内外能源发展情况及动态。
重塑能源监管体系。统筹能源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能源监管职责。推进能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政府科学决策、市场有序发展。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规则统一、方式得当、执法有力的现代能源监管框架。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完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准入“门槛”,强化资源、环境、安全等技术标准。运用市场、信用、法治等手段,加强对能源市场主体行为的持续性动态监管,防范安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以能源法治平衡各方利益,以能源法治凝聚能源改革共识,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建立科学完备、先进适用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健全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能源监管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完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做好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及时修订废止阻碍改革、落后于实践发展的法律法规。增强能源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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