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建议
新能源规划不应当仅仅是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而是使涉及包括电源、电网、用户在内的电力系统整体规划,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新能源大量并网的西北电网电源和电网规划问题,转变新能源规划监管思路,提出了如下建议:
(1)促进新能源与其他电源统一规划
要确保新能源优先调度、全额收购,客观上需要其他电源具备和新能源相匹配的灵活调节能力,因此,新能源要做到与其他电源的统一规划。
一方面,需要将调节灵活性纳入电源规划的考虑范围:1)加强燃气机组、抽水蓄能电站等灵活电源的建设;2)转变火电发展思路,新建煤电不仅要满足容量需求,也要考虑调节能力需求;对现有热电进行改造,使其得以发挥调峰潜力,帮助新能源消纳;3)开展光热、电池等储能的专项规划,通过增加储能环节,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需要转变传统的以电力电量平衡为依据的电源规划方法,加强新能源出力特性的分析,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基于概率理论新型电力系统规划方法,对系统对新能源的接纳能力进行有效评估,避免大量新能源的盲目上网无法消纳,做到电源建设适度超前于当地负荷发展水平。
(2)促进新能源与电网统一规划
应该明确新能源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督促电网企业在总体规划中为近期和远期新能源发展创造足够的发展空间,变被动调整为主动适应性规划,并及时公布电网对新能源的接纳能力;督促发电企业在电源规划中与电网规划中长期发展思路保持一致,引导新能源规划理性进行;对于大型新能源发电基地,提前做好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网规划方案,实现新能源电源发展规划与电网发展规划的统一协调。
(3)注重电源和电网在建设时序上的衔接
新能源发电项目和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工期不匹配的现象已经对新能源发电的接入和送出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十三五”期间应该从监督机制、规划内容上解决新能源发电和电网的建设时序的衔接问题,切实有效推进新能源和电网前期工作协调一致。尤其是电价调整方面,要注重评估新能源电价调节对新能源无序抢装的影响,提高电价调整透明度,统筹安排电价调整和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