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7日
主要内容:为提高分散式风能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切实做好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探索有利于推动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发展的有效模式,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优化风电建设布局、大力推动风电就地就近利用,是“十三五”时期风电开发的重要任务。随着风能勘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低风速技术的持续进步,加快推动接入低电压配电网、就地消纳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优化利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的分散风能资源、因地制宜提高风能利用效率、推动风电与其他分布式能源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建设标准。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本地平衡、就近消纳”的总体原则推进。
三、加强规划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和并网规定,结合前期区域内风能资源勘察的成果,在认真梳理区域内电网接入条件和负荷水平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就近接入、在配电网内消纳”的原则,制定本省(区、市)及新疆兵团“十三五”时期的分散式风电发展方案,向全社会公示,并将方案和公示结果抄报我局。
四、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开发企业要认真研究分散式风电项目定义和要求,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在保证施工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推进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鼓励探索分散式风电发展新模式,特别是鼓励建设部分和全部电量自发自用,以及在微电网内就地平衡的分散式风电项目。
五、加强并网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及其它地方供电企业要对具备分散式接入风电的变电站位置和周边负荷情况进行梳理,统筹考虑系统安全运行和系统接入总容量等因素,对各自供电区域内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规划方案出具意见函,对于规划内的项目应及时确保项目接入电网。
2)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7日
主要内容:为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风电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实现风电在发电侧平价上网,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我国风电开发利用技术不断进步,应用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性显著提升,部分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已具备了零补贴上网的技术条件。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推动风电技术进步,现组织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的示范工作。
二、请各省(区、市)、新疆兵团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和风电产业新技术应用条件,组织各风电开发企业申报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遴选1~2个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备我局,我局汇总后将及时对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示范项目建设规模由各省(区、市)、新疆兵团能源主管部门商电网企业确定,不受年度规模指标的限制。风电红色预警地区,应严格限定示范项目的规模,风电平价上网示范的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相关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
三、为确保示范效果,电网企业要做好与示范项目配套的电网建设工作,确保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与风电项目同步投产。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要充分挖掘系统消纳潜力,优先满足就近消纳要求,确保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不限电。
利用已有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的示范项目须由项目投资方落实好消纳市场,并签署购电协议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相关技术单位和风电设备检测认证机构要协助各省(区、市)、新疆兵团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示范项目技术支持,确保风电平价上网示范的技术先进性和运行可靠性,满足风电项目平价上网的技术经济要求。必要时可以考虑将示范项目的运行情况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3)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0日
主要内容:为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管理,科学把握可再生能源发展节奏,强化目标引领和规划指导,我局正在研究完善以规划为依据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机制。
一、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规模方案的通知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地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基础,提出分解到2017~2020年各年度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方案,包括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建设类型和建设布局。
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作为安排本地区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新增建设规模及其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做好五年规划与年度建设规模方案的衔接,以一次性确定的分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为工作基础在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付诸实施时,商请相关电网企业对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接网条件和消纳方案进行研究,并请电网企业出具电力送出和消纳意见。
三、风电要平衡好建设规模与电力送出和消纳的匹配关系,按照《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并网规模不低于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未达到保障性利用小时数的省(区、市)不得制定高于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
四、光伏发电要按照《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目标,结合本地区能源规划和光伏发电规划,分别明确分年度的本省(区、市)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新增建设规模。
五、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编制.上报“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7]180号),尽快上报生物质发电实施计划。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各年度,无法列入准确年度的,可列明“十三五”期间的建设规模和项目布局。
六、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和沼气发电,不受各地区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限制。各省(区、市)在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中应列明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沼气发电的预期建设规模,在实施中可以高于原定建设方案中的预期规模。
七、有关省(区、市)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配套的风电、光伏发电基地,根据特高压通道规划、批准时间和建设周期单独配置,但应计入本省(区、市)的“十三五”规划总规模,跨越“十三五”、“十四五”建设的特高压基地,光伏发电可在2020年安排相应建设规模,风电可在2019年和2020年安排。
4)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主要内容:3月份,全社会用电量513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9%。
1-3月,全社会用电量累计1446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9%。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20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1%;第二产业用电量9998亿千瓦时,增长7.6%;第三产业用电量2092亿千瓦时,增长7.8%;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2168亿千瓦时,增长2.8%。
1-3月,全国发电设备累计平均利用小时为888小时,同比增加2小时。其中,水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为623小时,减少68小时;火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为1037小时,增加31小时。
1-3月,全国电源新增生产能力(正式投产)2187万千瓦,其中,水电193万千瓦,火电1139万千瓦。
5)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8日
主要内容: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第6号公告,审查批准了《工厂化压裂作业技术规范》、《低风速风力发电机组选型导则》等159项行业标准,其中电力标准(DL)39项,风电标准2项:《低风速风力发电机组选型导则》、《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规程》。将于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页岩气 储层改造 第2部分:工厂化压裂作业技术规范》等159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34项、电力标准(DL)39项、石油标准(SY)86项,现予以发布。
上述标准中电力领域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及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煤炭领域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石油天然气、页岩气领域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锅炉压力容器标准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
6)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7日
主要内容:2017年全国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主要内容: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