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重审后宣判,维持韩俊良的刑事处罚,改判陶刚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刚,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俊良,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大学文化,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2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被告人韩俊良在担任华锐风电公司董事长、总裁期间,于2011年指派时任华锐风电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陶刚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组织公司财务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生产管理部等部门虚报数据等方式虚增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的收入及利润,合计虚增利润2.58亿余元,占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4.99%。
一审法院认为,华锐风电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人韩俊良、陶刚分别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韩俊良、陶刚犯罪的情节轻微及本案犯罪事实系华锐风电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监管机关,韩俊良、陶刚已缴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对其二人所处的罚款,陶刚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依法可对韩俊良、陶刚从轻处罚。
故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俊良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陶刚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华锐风电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原审被告人韩俊良、上诉人陶刚分别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韩俊良及其辩护人所提韩俊良系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韩俊良虽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陶刚及其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韩俊良、陶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确定陶刚的从宽量刑幅度时,未对本案中的具体量刑情节予以充分体现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北京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人韩俊良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撤销被告人陶刚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决定。改判上诉人陶刚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北京高院指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