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投资者证券索赔的时效仅剩最后的一百天了。事实上,股民针对该公司的索赔,一二审都获得了法院支持,可以顺利拿到赔偿。
2016年11月28日,华锐风电发布公告称,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锐风电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后,华锐风电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数个案件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投资者向华锐风电索赔的诉请基本获得法院的支持。维权律师表示,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且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索赔的诉讼时效目前仅余最后百日,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受损投资者莫错失获赔良机。
华锐风电虚假陈述 证监会顶格处罚
2013年3月7日,华锐风电发布公告称,经自查发现,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这些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其中净利润差异比例超20%,会计差错导致的差异为-1.68亿元。
2015 年 11 月 10 日,华锐风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证监会查明,华锐风电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 , 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受风电行业政策的影响,2011年全行业业绩急剧下滑。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韩俊良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 , 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 , 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华锐风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韩俊良等责任人均予以警告和数额不等的罚款。
众股民索赔获法院支持 诉讼时效最后百日
律师表示,根据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等材料,华锐风电投资者参加索赔的条件是: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且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2016年11月28日, 华锐风电发布的公告表示:2016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01民初25号、60号、61号、109号《民事判决书》,就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判决公司向4名投资者共计支付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392,906.15元。公司就上述4起案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王炜造成的经济损失72472.38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王炜造成的经济损失66094.10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25号、61号、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因虚假陈述分别赔偿刘妹、张建工、刘友志3672.62元、309353.52元、7407.63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4号、319号、320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2013年3月,华锐风电的股东户数为5万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但目前起诉的股民才寥寥数百人,绝大多数适格股民并不知情。《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受损投资者,目前该案诉讼时效仅余最后百日,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投资者切莫漠视自身权利,以免错失获赔良机!
“抱团取暖”平台免费征集投资者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投资快报》“抱团取暖”公益平台再次开启,向曾经购买过华锐风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