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特制定《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7日
为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并规范微电网健康发展,引导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推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建设,结合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
微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独立型,可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并网型微电网通常与外部电网联网运行,且具备并离网切换与独立运行能力。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型微电网的管理。
第二条微电网须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一)微型。主要体现在电压等级低,一般在 35 千伏及以下;系统规模小,系统容量(最大用电负荷)原则上不大于 20 兆瓦。
(二)清洁。电源以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或以天然气多联供等能源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发电型式,鼓励采用燃料电池等新型清洁技术。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在 50%以上,或天然气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 70%以上。
(三)自治。微电网内部具有保障负荷用电与电气设备独立运行的控制系统,具备电力供需自我平衡运行和黑启动能力,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 2 小时)。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 50%。
(四)友好。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交换功率和交换时段具有可控性,可与并入电网实现备用、调峰、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满足用户用电质量要求,实现与并入电网的友好互动,用户的友好用能。
第三条 微电网应适应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等快速发展,满足多元化接入与个性化需求。结合城市、新型城镇及新农村等发展需要,鼓励利用当地资源,进行融合创新,培育能源生产和消费新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