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管字[2017]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和《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10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国家海洋局不再受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在《意见》印发后(以海域使用论证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编制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在《意见》印发前已签订海域使用论证合同且尚未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项目,须在2017年8月25日前报我司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备案后可按照合同继续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没有备案的,国家海洋局将不再受理其相关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三、国家海洋局将加大对海域使用论证中介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意见》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承担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备案表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