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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7)新规出台:采用招投标模式来确定可再生能源补贴额度

2017-08-3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浏览数:586

近日,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7)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重大实际意义。最重要的新规是采用招投标模式来确定对可再生电力的津贴。新法案为租户用电模式和本地用电模式等分散式电力供应商提供了机会。

  近日,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7)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重大实际意义。最重要的新规是采用招投标模式来确定对可再生电力的津贴。新法案为租户用电模式和本地用电模式等分散式电力供应商提供了机会。这些机会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各联邦州是否积极响应,根据法律授权出台相关法规。相关法规的实际出台将对可再生能源市场主体意味着新的选择和商机。
  
  2016年,德国通过《可再生能源法》(2017)的修订案。起初,德国立法机关宣称仅会在2014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对招投标程序部分进行微调。但从最新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2017)可以看出,法案的修改幅度远远超过了原定计划。新法案中的许多新规虽然与招投标关系不大,但却与实际操作息息相关。
  
  转换至招投标程序
  
  《可再生能源法》(2017)最重要的一项变化在于,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国家定价制度转换为公开竞争的招投标程序,以确定对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电的资助额度。同时,新规对免予招投标程序的各种例外情况也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尤其对于市场份额小、不愿参与招投标程序的小企业具有重大意义:装机容量不足750千瓦(小机组界限)的光伏和风力发电机组的电力入网补贴将继续按照此前的规定(扶持型直接入市模式)执行。对于生物质能发电机组,150千瓦装机容量是招投标的界限。此外,对于水力和地热发电机组,将来依然不需要适用新招投标程序。
  
  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针对风能设备发电实施的招投标程序中,市民参与的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将享有一定优惠,这是为了让地方合作社和乡镇都能共同参与到能源转型过程中。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参与公开招标的前提是: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中至少参股或者有机会参股10%。招投标程序中的最高出价亦被视为可再生能源合作社(不超过六个风能发电机组或1800万瓦装机容量)的入网电价,而不论其自己的出价多寡。
  
  新增光伏补贴区域
  
  此外,作为能源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空地投标条例》中关于空地光伏发电设备入网的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原本到2017年底有效,但将因《可再生能源法》(2017)修订案的实施而提前于2017年初失效。该修订案规定,除了现有优惠区域外,农田和绿地光伏设施也将获得电力补贴。然而,获得补贴的前提是联邦州须就此制定本州的具体规定。具体哪些联邦州会出台相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可再生能源法》(2017)还包括引入所谓“租户用电模式”的法规授权。该模式规定,如果供电目标是居民楼且供电被该楼住户所消耗,则光伏设备运营商只需要为其向该楼住户输出的电力支付相对优惠的分摊款。在相关条例出台后,这种租户用电模式将与目前受扶持的电力自给模式享受同等补贴优惠。
  
  新法案还规定,可以对直接入市的可再生电力作出区域性绿色电力标示。这样,电力用户就可以通过该标示得知,他们的用电是否来自于他们所在的区域。但这仅是新法案作出的一项法规授权,各联邦州是否以及何时出台相关法规,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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