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发新能[2017]49号
为充分利用各地区风能资源,推动风电新技术应用,提高风电市场竞争力,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7]19号)的要求,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五省(区)向我局报送了本地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为推动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相关省(区)报来的示范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相关省(区)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总规模70.7万千瓦。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所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在本地电网范围内消纳。
二、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经验,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组织、保障和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和风电产业新技术应用条件,组织风电开发企业科学制定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方案。协调落实好示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及时核准示范项目和配套的输变电设施。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必要的运行信息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切实保障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国家电网公司要协调相关省(区)电力公司做好示范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设工作,结合示范项目建设时序合理编制相关输变电设施的建设方案,确保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与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同步投产。示范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创新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能力和消纳潜力,优先满足项目消纳需求,确保全额消纳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所发电量,使项目建设切实发挥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
四、各项目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相关技术单位要协助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开发企业做好示范项目技术支持,确保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开发经济性、技术先进性和运行可靠性,保障示范项目与系统协调运行。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积极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及时投产和顺利运行。请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总结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行经验,并将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我局。
附件: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