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管建议
(一)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新能源开发秩序。建议在安排各省(区)新增建设规模时,应充分考虑新能源消纳和弃风弃光情况,对于达不到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地区,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额外增加新能源企业负担的地区原则上不安排新的开发项目。
(二)完善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申报政策。建议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在新能源项目并网运行后,可及时通过平台申请进入补贴目录并纳入补贴范围。
(三)调整光伏开发指标分配限制,促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建议对于地面建设的村级电站,应从单体规模上加以限制,从指标上给予松绑。综合考虑土地林业等部门政策因素,对于农光、渔光互补分布式项目从农业方面的建设模式予以规范,指标上予以倾斜。拓宽分布式光伏在农村地区的建设模式,更加有效的形成资源的综合利用。
(四)加强新能源科学规划,规范项目备案管理。建议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在安排新能源装机规模、建设时序、建设区域时,充分考虑消纳市场、弃电率指标等关键问题,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政策要求,促进新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下一步,西北能源监管局一方面将就专项监管发现的问题,督促陕、宁、青三省(区)四家电网企业加紧整改,切实维护新能源并网接入秩序规范;另一方面将加大常态化监管工作力度,密切跟踪有关工作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及时纠正新问题,为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