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当前风电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分布式风电被认为是撬动产业下一轮爆发的“蓝海”。今年以来,一系列政策红利试图带动分布式风电“换挡”进入快车道。
放眼世界,作为现代风电的故乡,丹麦风电渗透率高居全球第一,分布式风电正是其陆上风电的主力;作为能源转型的标杆,德国在向清洁能源转型过程中,大力发展包括分布式风电在内的分布式能源功不可没。这些欧洲国家在发展分布式风电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既给我们提供了参考模板,也给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
因地制宜发展风电
与国内集中式风电和分布式风电泾渭分明不同,在欧洲,并没有集中式风电和分布式风电的区分。
驱车行驶在丹麦的小镇公路上,三五台散落的风机会不时闯进你的视野。丹麦风能工业协会CEO Jan Hylleberg告诉记者,在丹麦,一般根据资源、电网、负荷条件等情况,确定风电场的开发规模,并接入合适的电压等级。风场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并不会人为将其划分为集中式风电还是分布式风电。
据了解,丹麦、德国等国都有一定比例的小规模开发的风电,接入配电网就地消纳,类似于我国的分布式风电。而在西班牙,由于风资源与负荷中心分布不均衡,小规模风电开发比例较低,多采用大规模风电场开发,通过电网外送到负荷中心,类似于我国的集中式风电。
丹麦技术大学(简称“DTU”)是全球风电人才的摇篮。DTU风能研究中心副主任Peter Hjuler Jensen介绍说,丹麦陆上风电机组主要并入配电网,接入20千伏或更低电压配电网的风电装机容量约占全国风电装机容量的八成以上。究其原因,一是丹麦风电起步较早,受当时技术制约,机组规模较小,所以一般就近接入配电网;二是在风电开发过程中注重风电机组对城市规划及自然景观的影响,使风机和风电场与周边社区融为一体。
德国与丹麦类似,陆上风电场装机规模较小,德国90%的陆上风电场装机小于9台风机,大多连接到6千伏—36千伏或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配电网,以就地消纳为主。现有的分销网络可实现包括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在内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大规模整合。
一位工作于丹麦的风电工程师告诉记者,分布式应用是欧洲应用风电的最初形式,风机散布于机场、港口甚至社区是常态。由于距离居民较近,从一开始就采用较高的风机安全标准,对噪音、光影等有更严格的控制。
政策驱动分布式能源
欧洲诸国在推动包括分布式风电在内的分布式能源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一个重要因素是,制定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激励政策。
丹麦、德国等欧洲国家对风电主要实施强制回购(Feed-in Tariff)、净电量结算(Net Metering)和投资补贴(Capital Subsidies)相结合的政策,并且通过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推动了分布式风电项目的投资。
据了解,2000年,德国政府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生效,规定电力运营商必须无条件以政府制定的保护价格购买绿色能源电力,其中风电按市场平均价格的90%执行。政府则负责向运营商提供总投资额20%-45%的补贴。在此基础上,德国还制定了《市场促进计划》,对有意进军市场的绿色能源商提供优惠贷款,不仅利息低,而且贷款期限长。
相比之下,尽管我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以及相关政策,但相关法律仍不健全,政策不完善,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分布式能源的发展仍然相对缓慢,《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对分布式能源的保护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在能源转型过程中,也曾出现一些偏差:比如,新能源发电量大幅增加,但传统火电发电量却未明显下降;新能源发电成本在下降,但居民用电成本反而升高等。2016年,德国政府通过《可再生能源法》改革草案进行了“纠偏”: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面引入溢价补贴机制,固定电价补贴演变为“溢价补贴+电力市场价格”。
电价机制和电网配套不可少
丹麦是连接北欧和欧洲大陆两大电力系统的枢纽,这意味着丹麦拥有强大的电网调度能力。比如,挪威的水电可以通过蓄水放水实现对丹麦风电的补充。与此同时,丹麦积极推进与邻国间国际包络线建设项目,为能够更加灵活的消纳可再生能源提供基础。
与分布式能源相对应,欧洲各国也积极开展微电网研究。其主要方向是,考虑如何更好满足用户对电能质量的多种要求以及满足整个电网的稳定和环保要求。
如果说,强大的电网是硬件基础,那么,市场化的电价机制则是保障分布式风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兴起的软件基础。
Jan Hylleberg表示,丹麦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是多能互补的系统,除了风电外,还有水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及储能单元。在分布式风电和分布式电源日益增长的情况下,丹麦建立了完善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制定了合理的定价和交易规则。
据介绍,在丹麦等国,一系列电力市场规则发挥作用,电力的生产和消费平衡通过电价得以体现。价格作为信号,可以有效调节电力生产和消纳,实现电网对电力生产和消耗的平衡。这也为电网中的储电单元建设提供了价值空间。
反观我国,电网坚强程度和调度能力虽媲美欧洲,但在市场化的电价机制方面却有软肋。而分布式应用模式既是解决就地消纳和弃风限电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案,也是转变电力供应方式和倒逼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手段。
有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目前尚未体现分布式清洁能源的核心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参与了全电量市场交易的企业,无法再购买分布式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不能就近卖给有需求的用户,只能自发自用、余量或低价卖给电网或白白弃掉,不利于分布式能源的清洁利用和能效提高。
社区风电,形成利益共同体
在丹麦、德国等国,除了政策推动分布式风电发展外,风电与社区、居民形成了非常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关系。社区居民通过联合购买风场的股份,保证了社区可以受益于风力发电的投资,也显著提升了公众对于风电的接受度。
社区风电是近些年兴起的分布式风电的一种应用形式,发电主要目的为自用,多余电量并入电网,打包出售。欧洲民用电价较高,利用社会投资解决了自发自用的问题,同时还能增强民众对新能源利用及节能减排的观念。
丹麦是社区风电的先行者,丹麦80%的分布式风电场都具有社区风电性质。丹麦市政能源机构不但购买社区风电,而且参与投资,为社区风电在丹麦的普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德国,75%以上的分布式风电都可以归为社区风电。社区风电的拥有者可以为当地农场主,也可以为独立公司和合作社等。独立公司一般会购入社区风电公开发行的股权,能源公司的参股也越来越广泛。
Henrik Stiesdal号称丹麦风电“教父”,在丹麦风电界是“神”一般的人物。他告诉记者,在丹麦等国,相比把钱存入银行、投入股市,人们更乐于去投资风电。其运行稳定,投资回报较高,也是养老基金投资的一个有效途径。
“风机被分成很多股份,一股大约合4000丹麦克朗-4600丹麦克朗, 丹麦平均月收入为4万丹麦克朗,这确保了所有的居民都有能力购买。” Henrik Stiesdal说。
据介绍,一台风机的生命周期为25年,投资成本回收时间通常为10-15年。中间商给予风机拥有者固定的电价,这意味着投资成本收回之后,还有10-15年的纯盈利,股份持有者可以持续获得相应分红。
在Jan Hylleberg看来,社区风电要获得成功,必须让当地居民尽早并且持续地参与到社区风电项目中。在前期,把社区特有的需求和条件融入到项目中;项目建成后,在为当地政府带来税收的同时,也为当地居民带来了便宜的电力和就业的岗位。
他认为,社区风电的形式,能够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渗透率,这将帮助中国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长期目标。
实际上,没有受到当地社区接纳,没有与居民形成紧密的共同体,这正是我国分布式风电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因素。欧洲社区风电的经验不能照搬,但却值得借鉴。(来源:中国能源报)
上半年弃风限电情况好转 风电项目或迎来开工高峰
随着风电行业上半年弃风限电情况的明显好转,并且陆上风电部分省份的红色预警解除,之前停滞的风电项目有望重启,海上风电和分散式风电也有望迎来快速发展。为享受高电价,这部分装机需要在2019年之前开工建设,行业或将迎来“开工潮”。
漳泽电力7月11日公告,拟由全资子公司新能源公司投建织女泉风电四期99.5MW风电项目,投资金额为8.22亿元。织女泉风电场规划分四期进行建设。一、二、三期工程自投产以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为公司带来了较好的投资回报。
另外,7月13日,港股上市公司中国能源建设发布公告称,公司附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与中广核阳江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广核阳江南鹏岛400MW海上风电工程委托承包合同。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8亿元,合同工期为28个月。
有分析师表示,这种种迹象都表现出,风电行业在消纳改善之后,核准未建项目的经济性和运营公司的资本开支能力有望得到改善。并且在风电竞价新政下,存量核准未建项目有望加快建设进程,风机制造商订单或加速释放。
多公司称风电盈利好转
2018年的时间已经过半,各大运营商在6月份及7月份集中公布上半年风力发电数据,上半年发电量增长强劲。上半年各运营商发电量增速明显,其中大唐新能源同比增长超过30%。从单月数据来看,6月份风况优于5月份风况,龙源电力和华电福新六月份单月发电增速环比均有明显提升。风力发电成本较为固定,发电量增加带来的收入增长有望大部分转为净利润,带来较高业绩增长。
据吉电股份半年报预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预计盈利1.5亿元-1.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95.47%-321.83%。公司表示,公司新能源板块电量完成情况较好,尤其是省内风电发电量好于预期,同时增量项目效益逐步显现,上半年公司新能源板块同比增利1.68亿元,经营成果好于预期。
另外,川化股份在最新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表示,能投风电今年上半年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定,根据重组时能投集团作出的业绩承诺,2018年度能投风电将实现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35亿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能投风电对实现今年的利润承诺已打下较好的基础。
随着我国风电累计装机容量的持续上涨,我国风能发电规模随着持续上涨。2010年以来,我国风电行业发电量逐年增长,从2010年的430亿千瓦时,增长到2017年的2695亿千瓦时。近几年,我国风力发电量增速较高,2015年-2017年复合增速高达29%。2015年,中国风力发电量为186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1.94%。
2016年年底开始,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发展风电项目,例如:“十三五”风电的布局则是,提高风电消纳能力,结合输电通道积极推动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其中三北地区建设规模将达到1.7亿千瓦。同时,开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能资源,建设规模将达到7000万千瓦。此外,积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建设规模将达到1000万千瓦,推进综合示范区应用。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则鼓励在深远海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调整风电并网政策,健全海上风电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用海标准。
多项风电相关政策的持续发酵必将进一步促进风电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测算,2018-2023年我国风能发电规模增速将保持在30%左右,到2023年我国风能发电规模将会超过6500亿千瓦时,接近于2017年的2.5倍。
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刺激行业
而截止2016年底,我国已核准未建设的风电项目容量合计84.0GW,其中2016年新增核准32.4GW;国家能源局公布2017年将新增核准项目30.7GW,上述项目均有望在2020年前开工,合计114.6GW。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风电电价调整方案,上述114.59GW的项目需要在2020年前开工建设,以获得0.47-0.60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否则上网电价将被调整为0.40-0.57元/千瓦时。前文预测,2017年新增装机容量约19.3GW。考虑到2015年电价调整发生抢装潮,年底风电设备由买方市场转为卖方市场,部分业主拿不到设备错过电价,因此预计未来业主装机节奏将略平滑。
若以2018年至2020年平均增速计算,新增装机容量分别为23.2GW/27.8GW/33.4GW,年均28.2GW。预计到2020年,国内累计装机容量将达到291GW。这将对我国风电行业形成极大地利好,也是上述公司积极投身风电行业的原因之一。
其实,风电的发展与政策的支持也密不可分,“十三五”风电的布局则是,提高风电消纳能力;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中重点提及在新能源发展规模比较大的地区布局适当规模的抽水蓄能电站,建立风水、风光水、风光火等联合运行基地,积极探索不同场景、技术、规模和领域的储能商业应用,规范相关标准和检测体系。
由于政策的支持,以及普遍看好中国风电市场发展前景,大量投资商纷纷涌入风电设备制造业,出现过热局面。风电制造业的激烈竞争最终迎来兼并整合时代,风电市场也会进一步向大型开发商集中,加之技术的进步和规模的明显扩大,整个行业正在步入成熟、稳定的工业化发展轨道。
近年来国家大力建设智能电网和特高压,也非常重视风电并网标准化工作,加之电网企业在2020年接纳150GW的风电目标上达成了共识,因而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并网问题将有所缓解。
而从风电的细分领域来看,有专家预计未来几年海上风电开发力度会加大,“一是我国海上风电资源的极为丰富;二是相较陆上风电而言,海上风电具有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少,风速更为稳定,空间广阔,允许风机机组更为大型化等优势;三是中国海上风电资源多集中在东南部沿海地区,靠近人口稠密、对用电需求量巨大的大中型城市,发展海上风电场将有效实现这部分电力的短距离消费,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风电行业西多东紧的现象”。(来源:证券日报)
联合声明
中欧领导人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联合声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于中国北京
一、中国和欧盟认为,气候行动和清洁能源转型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日益显现。双方确认其在2015年达成的历史性的《巴黎协定》下所作的承诺,并将进一步合作加强协定的实施。
二、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压力持续增加,并正威胁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气候变化对水、粮食和国家安全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加剧社会和政治脆弱性的因素,并成为人群流离失所等不稳定性的根源之一。为了全人类共同福祉,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影响需要我们下决心应对。
三、中欧双方承诺展现坚定决心,并与所有利益相关方一道应对气候变化,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全球温室气体低排放、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双方强调,为了发展可持续、安全和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全球清洁低碳能源转型,特别是向可持续、价格合理、稳定可靠和现代化能源服务转型,是相辅相成的目标。双方还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改革能源体系可显著促进就业、增加投资机会并推动经济增长。
四、通过发表2015年《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2016年《中欧能源合作路线图》和本声明,中欧双方决心在气候变化与清洁能源领域大力加强政治、技术、经济和科学合作,考虑到全球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背景下,向资源集约、可持续、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经济社会的必然转型。
五、中欧双方认识到,推动全球自由贸易、投资,和基于规则的多边体制,对于全面发展温室气体低排放经济及其福利至关重要。
推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
六、中欧双方欢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下达成的、旨在加强《公约》实施的《巴黎协定》,欢迎《巴黎协定》有力度的目标及其包容性,欢迎其体现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不同国情。双方认为,《巴黎协定》是一项历史性成就,将进一步加速全球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这一不可逆转的进程。《巴黎协定》证明,基于共同政治意愿和互信,多边主义能够为应对当今最重大的全球性问题提供公平有效的解决方案。双方强调其全面、有效实施《巴黎协定》的最高政治承诺,包括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透明度等各方面。强化行动将为双方提供重要机遇以实现经济现代化、增强竞争力,并确保清洁能源获取渠道增多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中欧双方欢迎《巴黎协定》迅速签署并生效,这表明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共同挑战方面不可动摇的决心,也给业界和投资者传递了明确信号,这些内容已在2016年11月《公约》第22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气候与可持续发展行动宣言》和2017年11月《公约》第23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斐济实施动力》中得到确认。
八、中欧双方将坚定不移地制定进一步政策措施以切实落实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引领清洁能源转型。双方呼吁所有缔约方维护《巴黎协定》,按照《巴黎协定》的宗旨和条款落实各自国家自主贡献并逐步强化行动。
九、中欧双方将与各方一道,按照《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的工作计划,于2018年在波兰举办的《公约》第24次缔约方会议上取得成功且有意义的成果,为实施《巴黎协定》做准备。双方期待同太平洋地区有史以来首个《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国,即第23次缔约方会议主席国斐济,及第24次缔约方会议主席国波兰开展合作,为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计划奠定基础,包括形成一份全面的谈判案文,同时根据巴黎会议的相关决定,为办成一次成功、建设性和包容的2018年塔拉诺阿对话做准备。
十、欧盟完全支持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共同提供1000亿美元的集体募集目标,并敦促其他发达国家支持此目标。中欧双方忆及,在气候资金问题上,发达国家应继续履行其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鼓励其它国家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持。在2025年前,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优先事项的情况下,设定一个新的集体量化目标,每年最低1000亿美元。
十一、中欧双方强调,加速实施2020年前承诺和行动,特别是批准和实施《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是紧迫和优先的事项,有助于维护各方互信。
十二、中欧双方将按照《巴黎协定》安排,在2020年前提交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
在其他多边领域的合作
十三、中欧双方强调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路径的全球愿景。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可持续的投资和绿色金融驱动向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双方忆及,由中方担任主席国的2016年二十国集团会议就发展绿色金融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已实施中。
十四、中欧双方将与其他各方一道推动关于削减氢氟碳化物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获得广泛批准。《基加利修正案》是全球层面在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重要进展。中欧将通过联合行动,推动加热、制冷和空调系统顺利转向使用环境友好的替代产品。
十五、中欧双方将加强在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下的合作,包括通过国内措施和国际合作,以确保航空业和海运业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推动双边务实合作
十六、中欧双方有信心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打造成为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中欧双边伙伴关系的主要支柱之一。双方将着重在以下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一)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中欧双方同意通过定期举行技术性对话,就制定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开展合作,包括开展减缓和适应方案、能力建设和气候立法方面的对话。
(二)碳排放交易:中欧双方认可碳排放交易是一项重要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气候政策工具,并同意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和2017年中国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和强化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双边合作,使全球最大的两个碳市场相互交流经验与专业知识。鉴此,双方十分欢迎启动一个新的双边合作项目。该项目将在此前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发展和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深入交流经验。中欧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合作以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发展和实施,包括通过组织双方碳市场专家间的技术研讨会,交流开发、运行和评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研究推进长期合作的方式。
(三)能源效率:双方同意拓展能效领域的双边合作,特别是在能效标识、电器能效最小限值标准、建筑能效方面加强合作,以与国际标准对标。
(四)清洁能源:中欧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交流最佳实践和经验:清洁能源发电,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或高效大型热电联产及其成功入网发电;能源法规和市场设计,包括通过基于市场的支撑机制整合清洁能源供应。双方重申,愿围绕更智能和牢固的能源基础设施及储能设备开展合作,这对可再生能源的上网和大规模利用也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探讨包括互联互通的能源网络在内的可行方案,以满足全球电力对清洁和绿色替代能源的需求。双方强调,在以二十国集团和清洁能源部长级会议为代表的多边能源机制中开展坦诚而持续的合作十分重要。
(五)低排放交通:中欧双方同意,低排放交通构成了温室气体低排放社会与经济领域广泛而必要转型的关键部分。双方同意发起专家对话,讨论燃料经济性和轻重型载重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包括低排放和零排放汽车的应用。
(六)低碳城市合作:中欧双方认识到城镇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关键行动方,双方愿加强中欧低碳城市伙伴关系,通过动员资源使中国城市从欧洲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中获益。中国和欧盟将推动双方城市间及地方政府间集中围绕可持续城镇化开展更多结对活动。
(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技术合作:中欧双方认识到技术和科学合作的全球意义,强调多边合作的收益。双方重申关于参加“创新使命联盟”的承诺及该联盟关于加速清洁能源转型的目标。双方同意强化在气候相关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合作方面加强协作,包括发展和应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温室气体低排放技术以及制定和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方案。
(八)气候和清洁能源项目投资:中欧双方认识到开展气候和清洁能源项目需要资金,欢迎中国财政部和欧洲投资银行2016年签署的关于将欧洲投资银行在华投资扩大到温室气体低排放公共交通、适应气候变化、能效、可再生能源和林业等领域的谅解备忘录。
(九)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中欧双方将探索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就推广获取可持续能源、提高能效和推动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开展三方合作的可能性,并协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相关合作将特别集中在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计划、战略和政策中提及的相关领域。
(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
国家能源局与阿盟秘书处签署《关于成立中阿清洁能源培训中心的协议》
7月10日,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凡荣在北京出席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并代表国家能源局与阿拉伯联盟秘书处签署了《关于成立中阿清洁能源培训中心的协议》。
根据协议,国家能源局与阿盟秘书处拟在北京共同建立中阿清洁能源培训中心,双方将通过该中心组织光伏、光热、风电、智能电网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除在北京建立培训中心外,双方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阿拉伯国家建立一处或多处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