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方案征求意见公示
为确保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 )等有关规定,《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经反复论证并拟定,现将该《方案》进行公示,以征求该项目征迁范围内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 8月 29日至 2018年9月28日。
被征收人若认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 )等有关规定,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龙川县山门前风力发电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
地址:龙川县建筑总公司(四楼)
联系人:黄凯
联系电话:0762-6896928
特此公示
龙川县山门前风力发电项目推进领导小组
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县、镇实际,拟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本次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位于龙川县北部的细坳镇、上坪镇、麻布岗镇境内,主要坐落在野猪嶂、小灰嶂、金石嶂一带中低山地上。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龙川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龙川县麻布岗镇、上坪镇、细坳镇人民政府是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并接受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征、租用地情况
涉及征地面积,项目永久征地约2.2842公顷,临时租用地面积约为66.5512公顷(租赁期限为2+30年:其中包含临时用地审批有效期限2年和风电场运营期30年),均为林地,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小量〕。具体以用地红线图为准(见附图)。
四、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结合我县、镇的实际,制定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坟墓)的补偿标准。(详见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办法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3.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的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结合我县实际,对留用地处置作如下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听证代表表决确定):
处理办法一:由于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是线状工程,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以及龙川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龙川县人民政府按征收土地总面积10%的比例折算留用地,实行货币补偿,按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的规定办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
处理办法二: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以及龙川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根据龙川县人民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协商安置补偿办法:留用地的货币补偿按年分红收益补偿方式。留用地的补偿以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项目年售电收入1%按年分红收益方式支付补偿(按各镇征地面积比例分红,补偿年限至项目运营结束止)。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的,不再安排留用地。
年售电收入收益测算:根据《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电效益计算内容测算。竣工投产后预计每年可产生收益为陆拾叁万贰仟陆佰叁拾壹元整。详细计算如下:
1)上网电量:本电场年发电量全部为电网所吸收,年发电量已经扣除了厂用电和专用输变电损失,因此本电场上网电量为 103710000kWh(千瓦时)。
2)售电收入=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本项目按上网电价为 0.61 元/kWh(含增值税)测算。
3)由1%年售电收入:103710000kWh*0.61 元/kWh*1%=632631.00元。
三、其他奖励补偿
被征收地农民依时签订征地协议的按300元/亩奖励。
四、土地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土地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细坳、上坪、麻布岗镇政府及细坳、上坪、麻布岗相关村村委会等办公地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在细坳、上坪、麻布岗镇政府及细坳、上坪、麻布岗相关村村委会等办公地点,发布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实地丈量土地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经核实后,在本村委会张榜公示。
5、签订征地协议。经张榜公示无异议,签订征地协议。
6、实施征地、交付土地。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交付土地。
五、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作出补偿决定。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个案处理原则
1、涉及土地租赁的,土地补偿款、待征后续保障归土地原有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归实际投资方。涉及集体待征后续保障归土地原生产队所有。
2、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以评估价值为准,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农用地标准执行。
3、涉及土地争议的处理方法:涉及本镇争议的由镇村负责丈量确定面积,补偿资金由镇府存管;涉及夸镇争议的由镇及龙川县山门前风力发电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丈量确定面积,补偿资金由龙川县山门前风力发电领导小组存管。
龙川县国电龙川山门前风电场
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龙川县麻布岗镇征地补偿标准(县二类)
龙川县细坳镇、上坪镇征地补偿标准(县三类)